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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文学艺术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06-05 14:45:36 字体:【
太仓市文学艺术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发展先进文化,鼓励广大文艺工作者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调动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表彰和奖励我市成绩卓著的文艺工作者,促进我市文学艺术事业进一步繁荣发展,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文学艺术奖为太仓市文学艺术最高奖,突出奖励优秀文学艺术人才。获奖者和获奖作品均应代表我市一定时期内文学艺术某一方面的最高成就。评奖时不降低标准,如达不到标准,可空缺。

第三条  成立市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市文学艺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市广电总台、市文联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在市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

市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初评小组,由有关专家及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共同组成。

市评审委员会成员每三年根据成员工作变动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  凡我市专业或业余文艺团体及个人,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艺术修养,其艺术作品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符合“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曾获市及市以上“五个一工程”奖,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市文学艺术奖;

在中宣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和中国文联(含其下属协会)、中国作协主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比赛中获奖的,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广电局和省文联(含其下属协会)、省作协主办的全省比赛或评比中获奖的,在苏州市委宣传部、苏州市文化厅、苏州市广电局和苏州市文联(含其下属协会)、苏州市作协主办的全市比赛或评比中获最高奖或次高奖的;

在文学艺术活动(包括艺术活动、艺术表演、艺术教育等)某一方面水平较高,贡献较大,其成就达全市最高水平在苏州市亦位于前列的。

第五条  市评审委员会委托市文广局、市广电总台、市文联为接受申报成果的单位。市文广局负责接受戏剧、舞蹈、曲艺等门类作品的申报;市文联负责接受文学、音乐、美术、摄影、书法、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文艺理论等门类作品的申报;市广电总台负责影视、广播等门类作品的申报。

凡符合条件的,可向接受申报单位索取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太仓市文学艺术奖申报表》,一式三份填写。连同成果材料三份(已获奖者交获奖证书复印件两份,必要时出具原件)及相关评价材料,报接受申报单位。

个人作品申报参加评奖须由个人填写申报表,并签字盖章。申报参加评奖的单项作品由多人创作的,须由全体创作人员签字盖章并自行排列好作者姓名次序。单位集体申报参加评奖的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申报时,作品按艺术门类分别直接向市文广局、市广电总台、市文联申报;市文广局、市广电总台、市文联分别将申报作品汇总送交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申报参加评奖的集体、个人在调入本市前或调离本市后的作品、业绩不在评奖范围内。

市文学艺术奖原则上每三年评定一次。每次申报的具体事项,以评奖活动开展当年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正式通知为准。

第六条  市文学艺术奖的评审工作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评委库及评委回避制度。评审工作分初评和复评两个阶段进行。

第七条  初评工作由各专业初评小组完成。各初评小组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分工评阅,集中讨论,将共同意见或多数人意见填入“初评意见栏”。意见不统一时则如实填写。

初评小组根据初评意见,提出推荐名单及材料,交市评审委员会复评。初评落选的名单及情况亦需报送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复评工作由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复评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生效。

市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时应先听取各初评小组汇报,在评委认真阅读申报材料并充分讨论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复评投票赞成票须超过实到人数的一半以上方得通过。

市评审委员会复评后,应将评委的相同意见、不同意见及投票结果如实填入“复评意见栏”由正副主任委员签字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市文学艺术奖获得者,由市委、市政府颁发《太仓市文学艺术奖获奖证书》和奖金。个人奖金额为10000元,集体奖(3人以上)为个人奖金额的2~3倍。

对繁荣我市文学艺术有突出贡献的文学艺术作品以及在优秀作品的创作过程中作出特殊贡献的文艺工作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可授予突出贡献奖,颁布嘉奖令。其奖金额为30000元。

第十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市文学艺术奖获奖者其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 , 并作为考核晋升、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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