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基本实现现代化,构建和谐社会,不断提高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确保我市医保基金的平稳运行,从今年四月一日起对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1.调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标准:缴费由原在职职工每人每年3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20元,自本年度起分别调整为在职职工每人每年6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40元;待遇由原住院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封顶线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2.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封顶线由原5万元提高到6万元。
3.取消各类门诊特定项目的起付标准,其中对门诊特定项目中的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结报封顶线由原5万元提高到6万元,使用列入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及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负10%,医保统筹基金结报90%。
4.当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每年暂留5%的考核款不足各项扣款时,次年起该定点单位的暂留考核款提高到10%。
5.参保人员本人要求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时,只能对2001年1月1日之后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费进行补缴,补缴标准按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的补缴标准执行。
二、调整离休人员医疗基金的筹资水平和待遇标准
1.离休人员的医疗基金筹集标准自2007年起调整为每人每年12000元。其中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参加社会化发放的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医疗基金由市财政负担;其他单位离休人员的医疗基金由各单位筹集后统一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离休人员年个人帐户的记入标准由原4000元调整为5000元。
3.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药品目录按江苏省和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执行,实行通用名管理制;取消离休人员安装进口人工器官20%的自负比例,实行全额报销。
三、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