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人解答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在本省范围内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征收方式是什么?
答:为了便于征管,对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各项税费按综合征收率或按建筑面积核定税额进行计征。
(四)、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税收征收率是多少?
答: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
(五)、个人出租房屋如何计征缴纳税款?
答: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六)、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到什么地方申报缴纳?
答:纳税人可以到房屋所在地乡镇的个体私营经济服务中心办理开票纳税等涉税事宜。(见下表)
(七)、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应在什么时候申报?
答:个人出租房屋地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取得租赁收入的当天,并于次月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或按规定预缴税款。
(八)、是否划分个人出租房屋的使用范围?
答:为简化操作、方便征收,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用途不再区分用于居住或用于经营。
(九)、出租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租金收入的如何处理?
答:个人出租房屋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出租人应据实申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出租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租金收入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十)、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核定个人出租房屋的应纳税款?
答: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1、拒不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2、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出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核定税额。
(十一)、个人出租房屋如何申请开具发票?
答:出租人收取租金时,应按规定给承租人开具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出租人在申请开具发票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有:(1)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或房产证抵押在银行的,需提供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2)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提供付款方证明。若付款方为单位的,需提供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的付款方证明;付款方为个人的,应由付款方在证明上签字。
(十二)、出租人拒绝提供发票如何处理?
答:出租人未提供发票的,承租人有权拒付租金。承租人支付租金时,应当索取发票。从事生产经营的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未取得合法发票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出租人必须接受主管地税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反映纳税情况,不得拒绝、隐瞒。
个人出租房屋有违反本办法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主管地税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另外,举报人可以通过0512—53711005、53711006电话举报。
(十三)、如何了解更多详细具体的政策和要求?
答:纳税人可以拨打苏州地税局12366声讯服务热线或登陆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同时也可到所在地的主管地税分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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