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时间:2015-08-10 11:26 来源:系统管理部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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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发展途径,倡导善待、奉献爱心的服务理念,提升管理、服务的整体水平。
二、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集中托养服务,大力发展居家托养服务,建立适合残疾人需求的托养服务机构,各镇(区)全部建立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网络,使符合条件且有需求的、家庭无力照料的重度残疾人都能享受较好的托养服务,努力塑造“善爱之家”服务品牌。
三、管理职责
市残联负责对全市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考核,并会同市财政局对各镇(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费补贴进行审核结算。
各镇(区)残联是镇(区)级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辖区内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对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进行直接业务指导,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费补贴的申请对象进行初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名称为太仓市××镇(区)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善爱之家”,由市民政局核发“民非企”登记证,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各镇(区)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承担残疾人全日制(寄宿型)、日间(日托型)和居家托养服务的管理职能。各镇(区)可在镇(区)福利中心内独立开设残疾人托养服务区域,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福利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四、服务对象
在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接受全日制、日间和居家托养服务的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在16—60周岁之间;
2、原则上是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的智力残疾人、病情较为稳定的精神残疾人、重度肢体残疾人;
3、需要生活照料而家庭无人照料的残疾人。
符合上述条件仍留在家中的重度残疾人,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通过居家托养服务的形式为其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和法律服务等服务。
五、申请程序
需进入托养服务中心的残疾人,须由本人或监护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户口簿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太仓市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对符合条件的,由所在村(社区)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村(社区)初审签署意见后报镇(区)残联审核,镇(区)残联审核后报市残联审批。符合条件的托养服务对象由各镇(区)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与服务对象签订托养服务协议。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所在村(社区)将申请材料退回给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六、护理费补贴
1、对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护理费补贴标准为根据托养服务人数,按每人每月分别给予全日制托养补贴100元、日间托养补贴80元、居家托养补贴50元。
2、对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享受托养服务的残疾人实行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在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接受全日制托养服务的,按每人每月700元补贴;接受日间托养服务的,按每人每月400元补贴;接受居家托养服务的,按每人每月300元补贴。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护理费补贴抵扣残疾人托养的护理费,如实际发生的费用低于护理费补贴总额的,以实际发生额结算补贴,高于护理费补贴总额的,差额部分由托养残疾人自行承担。
3、残疾人托养护理费补贴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由市、镇(区)分别承担70%和30%。
4、残疾人托养护理费补贴的拨付于每年的6月和12月集中办理。托养服务中心凭托养服务协议、托养服务对象花名册向镇(区)残联申报,镇(区)残联初审汇总后报市残联审定,划拨补贴经费。
5、残疾人托养护理费补贴起算时间以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实际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的时间为准。
七、其他
1、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托养服务机构,经市残联认定,符合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性质的,可参照本意见给予护理费补贴。
2、本实施意见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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