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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仓市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5-11-30 09:21来源:系统管理部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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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残联(民政办),财政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所:

  现将《太仓市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仓市残疾人联合会   太仓市财政局       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太仓市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购买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岗位工作的通知》(苏残发[2009]50号)和苏州市残联、苏州市财政局印发的《苏州市残疾人专职委员暂行管理办法》(苏残字[2008]115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太仓市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意见(试行)》。

  一、基本原则

  残疾人专职委员是指在镇(区)残联、村(社区)残协协助残联理事长或残协主席开展残疾人工作的残疾人(含残疾人亲友)委员,属于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公益性岗位,通过协商推举方式选聘产生。

  (一)公开选聘条件和程序,实行公平竞争,坚持择优录用上岗。残疾人大学生、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有基层社会工作经验的残疾人优先。

  (二)残疾人专职委员一般在本辖区内产生,无合适人选的可适当放宽范围。村(社区)内残疾人较少的,可以与邻近村(社区)合并选聘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

  (三)残疾人亲友专职委员原则上仅限于智力或精神残疾人亲友,其比例不得超过本地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20% 。

  二、基本条件

  (一)应聘人员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爱残疾人工作,愿意为残疾人服务,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在残疾人中有较高威信。

  (二)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会电脑操作、能独立履行岗位职责。

  (三)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45周岁之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体条件能胜任本职工作(镇、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原则上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以放宽至40周岁)。

  三、基本程序

  (一)镇(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由市残联会同各镇(区)残联成立选聘机构组织选聘。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由镇(区)残联组织选聘。

  (二)市残联会同各镇(区)残联及村(社区)残协在所在地发布选聘公告。

  (三)镇(区)残联负责审核应聘者的资格,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准予报名应聘。

  (四)市、镇(区)残联分别对应聘者进行文化基础知识考试,考试内容以综合应用为主。根据考试成绩确定面试人选,对面试者进行综合测试,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五)对拟选聘的专职委员在镇、村(社区)辖区内公示五天,确认无异议后予以登记认可。

  (六)镇(区)、村(社区)对拟选聘的专职委员给予三个月的试用期,期满后能胜任专职委员工作的,签订聘用协议。试用期内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七)专职委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正式上岗。

  四、岗位职责

  (一)镇(区)残疾人专职委员职责

  1.在镇(区)残联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配合镇(区)残联做好本地区的残疾人生活保障、就业、教育、康复、维权、无障碍、文体、志愿者助残等工作。

  2.密切联系残疾人,走访残疾人家庭,掌握本地残疾人基本情况,建立残疾人档案,做好相关台帐。

  3.做好残疾人基础信息采集和更新工作,及时补充、修订信息资料。

  4.向残疾人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5.宣传残疾人事业,组织开展助残各项活动,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

  6.按时参加镇(区)残联工作例会,定期汇报工作情况,完成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职责

  1.在村(社区)残协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村(社区)做好残疾人生活保障、就业、教育、康复、维权、无障碍、文体、志愿者助残等工作。

  2.密切联系残疾人,经常走访残疾人家庭,及时了解并反映其需求,建立残疾人基本状况档案;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

  3.向残疾人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4.参加村(社区)残协的工作例会,定期汇报工作情况;接受和完成镇(区)残联布置的各项残疾人工作。

  五、管理

  市残联按照科学、简便、规范的原则,依据上级残联颁发的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考核办法,制定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培训、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各镇(区)残联要为残疾人专职委员提供办公场所,同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帮助其适应工作岗位,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其履行工作职责。

  残疾人专职委员实行一年一聘制,年度考核结果合格者予以续聘;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由镇(区)残联对其进行劝勉谈话,并给予六个月的观察期,期满后合格的予以续聘,仍不合格的予以解聘。残疾人专职委员提出辞职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镇(区)残联批准后,解除聘用协议,办理终结工作交接、工资补贴等相关手续。在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六、待遇

  (一)镇(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公益岗位管理,由镇(区)残联与其签订聘用协议,实行全工作日上班制,工资待遇参照社区工作者干事标准。

  (二)村(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为兼职岗位,实行工作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60元,年终考核后发放。

  (三)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选聘、培训、管理、考核、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补贴等经费,分别在市、镇(区)两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镇(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经费分别由市、镇(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担70%和30%;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经费由市、镇(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负担50%。

  七、其他

  1.本《意见》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2.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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