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精神、智力(三、四级)无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意见
时间:2015-12-02 11:18 来源:系统管理部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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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
2.具有太仓市户籍,年满18周岁、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且未在企事业单位就业。
二、补贴办法及经费来源
上述人员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形式参加社会保险。其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的缴费比例中,由精神、智力(三、四级)无业人员个人缴纳8%,由政府补助12%(市再就业基金补贴6%,市、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别补贴3%);在基本医疗保险费10%的缴费比例中,由精神、智力(三、四级)无业人员个人缴纳2%,由政府补助8%(市再就业基金补贴4%,市、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别补贴2%)。
已纳入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城乡五保供养的残疾人,不得重复享受以上政策。
本意见自2013年 4月1日起执行,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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