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残疾人参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意见(试行)
时间:2015-12-02 10:46 来源:系统管理部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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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对象
1、具有太仓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男: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0周岁。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内容
参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身故、意外烧伤的,最高可获4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障;意外门诊、意外住院的,最高可获得2000元的意外医疗保障。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标准
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
四、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每次保险缴费的保险有效期为一年。
在保险期限内,如果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保险期限不受年龄的限制,仍为一年。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
残疾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列支。
六、意外伤害保险的组织实施
(一)本意见中的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参保费由市残联统一交纳,集中办理:
1、各镇残联做好参保对象的登记、审核工作,将《残疾人参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基本情况汇总表》填好交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
2、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将各镇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
市残联将《残疾人参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基本情况汇总表》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各镇残联要及时了解参加保险残疾人的学习、生活、工作情况,当参保残疾人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时要及时与市残联、保险公司沟通联系。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将理赔情况向市残联报告。
本意见从2010年4月1日起试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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