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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太仓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通告

时间:2015-12-02 11:30来源:系统管理部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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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06年31号令)、《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苏地税发〔2006〕262号)、《苏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太仓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太政办[2015]87号)文件精神,现就 2015年太仓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工作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和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从业人员总数1.5%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条线垂直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二、征缴主体

残保金由市残联委托市地税局征缴。

三、征缴标准

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对达不到就业安置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缴纳残保金。征缴基数为18543元。

为了鼓励大、中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对300人(不含)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按以下标准分档征缴:单位从业人数300人以内按标准应缴的100%征缴,单位从业人数301人至500人的部分按标准应缴的80%征缴,单位从业人数501人至2000人的部分按标准应缴的50%征缴,单位从业人数2001人以上的部分按标准应缴的20%征缴。

四、单位应缴保障金计算公式

本单位应缴年度残保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数×1.5%-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数)×征缴基数。

五、保障金免征标准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苏财综〔2015〕2号)文件精神,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属于2015年1月1日后新注册登记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保金;属于2015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自2015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残保金。

六、征缴时间

2015年6月起

七、年审地点

太仓市残疾人联合会三楼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太仓市城厢镇长春北路36号)。

八、年审需带资料

(一)无残疾人单位需带资料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 (一份) (表格下载:太仓残联网站)。

(二)有残疾人单位需带资料

1.《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 (一份) (表格下载:太仓残联网站)。

2.已安置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复印件。

3.残疾职工的全年工资表。(2014年1月—2014年12月)

4.残疾职工的社、医保缴费清单(2014年1月—2014年12月),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5.以上所报年审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九、缴款方式

根据省残联、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12]49号)规定,残保金当年应缴金额统一由市残联审核确定后,将应缴数据导入地税网上申报系统,各缴费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进行申报缴纳。

十、欠缴征收

逾期未缴纳、少缴纳的单位在地税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补缴。

十一、注意事项

1.单位从业人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上年末在册职工人数。以劳务派遣形式用人的,由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保金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人单位约定残保金缴纳事项。

2.从业残疾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残疾职工不得在一个或数个单位空挂名,不得重复计入残疾人就业总数。

十二、咨询电话

太仓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          53718312

                                     太仓市残疾人联合会

                                    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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