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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2-28 10:37来源:系统管理部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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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太政发〔2017〕5号)精神,为解决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因残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为确保生活补贴工作顺利开展,现明确如下事项:

一、申请对象

(一)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分重度残疾和非重度残疾两类;

(二)低保边缘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残疾人;

(三)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或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父母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家庭残疾人;

(四)无业精神智力残疾人。未纳入其他救助或补贴,且固定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劳动年龄段(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无业(指未在用人单位就业)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五)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固定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低保边缘救助的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残疾人。

申请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必须持有本市户籍和本级残联填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申请和办理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按照《太仓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太政民规〔2013〕1号)执行,残疾人不需要另外提出生活补贴的申请,生活补贴与低保金同时享受,合并发放。

(二)非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1.申请和受理。残疾人本人或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时,应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家庭成员信息和收入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签订委托授权书;填写《太仓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2.审核。镇(区、街道)参照《太仓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实施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开展民主评议。同时,在申请人居住村(社区)公示栏进行7天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区、街道)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镇(区、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区、街道)开展调查核实。

3.审批。市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镇(区、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生活补贴条件的申请,市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其中,审批为低保边缘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发放《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证》。被批准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生活补贴。对不符合生活补贴条件的申请,市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镇(区、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其他

1.生活补贴政策执行时,已经享受低保、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一户多残依老养残、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等救助的,不再重新申请。

2.原由残联管理的无业精神(智力)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在移交时,如果缺少本条款明确的有关材料或者生活补贴资格有较大疑点的,应补齐材料或者要求其重新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审核审批。

3.申请“低保边缘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其家庭财产按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的规定执行。即: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车辆或大型农机具家庭的,不得申请低保边缘重残人员生活补贴。

4.既符合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低保分类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不重复享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生活补贴

(一)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且已领取高于该类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的残疾人;

(二)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

(四)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

四、生活补贴标准

(一)低保家庭重度残疾人。低保家庭内的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听力、言语重度残疾人,按低保标准的35%发放,与低保金合并发放。其中,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按低保标准的135%全额发放,听力、言语重度残疾人按低保标准的135%差额发放。

(二)低保家庭非重度残疾人。按低保标准的25%发放,与低保金合并发放,按低保标准的125%差额发放。

(三)低保边缘重度残疾人。按低保标准的120%差额发放,如果同时符合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的,其差额低于低保标准60%的,按低保标准的60%发放。该类对象的生活补贴与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一并管理,其他待遇不变。

(四)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对象。按低保标准的60%发放。

(五)无业精神智力残疾人。按低保标准差额发放,如差额低于低保标准的60%的,按低保标准的60%发放。

(六)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按低保标准差额发放。

已享受两项补贴的低保外残疾人,在申请审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后,其补贴按低保残疾人相应的生活补贴政策执行,原补贴不再享受;如在享受低保或生活补贴期间提出新的申请,当月不重复享受生活补贴。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残疾人生活补贴,是国家对残疾人的一份特殊关爱,必须严格落实政策,切实将惠民政策落实到每一个符合补贴的对象。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民政部门承担生活补贴对象家庭成员收入的核对、补贴资格的审核审批和生活补贴发放、日常管理等工作;残联负责做好申请生活补贴对象残疾人证件的认定工作。

(二)做好衔接,稳步移交。生活补贴涉及多类对象,可能会同时符合多种情况,应按就重、不重复的原则实施补贴,按低保残疾、低保边缘重残、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对象、三四级精智残、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的顺序实施补贴,做到不漏补、不多补、不少补,确保绝对无差错。

原由残联审核审批、发放和管理的成年精神(智力)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符合要求的归并到民政部门,调整为无业精神智力残疾人生活补贴,适时进行移交。对2017年1月在册发放对象中已退休人员(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不进行移交,根据本人收入情况按当前低保标准(810元/月)实行差额发放,标准不再提高,由残联做好发放工作。

(三)加强监督,严格管理。生活补贴申请,要按规定做好公示。享受补贴后,参照低保做法,在村(社区)公告栏中实施长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所有生活补贴,均应通过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实施申办和管理,确保不重复享受补贴(救助);生活补贴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建立户档,参照《苏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苏政民〔2008〕142号,档发〔2008〕74号)规定整理和管理档案材料;生活补贴一律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社会化发放。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开设账户,通过同一账户发放,并标明发放补贴类别。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转发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和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通知”的通知》(太政民〔2007〕55号、太财社〔2007〕13号)、《关于印发<太仓市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太政民〔2010〕62号、太财社〔2010〕8号)、《关于印发<太仓市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发放实施意见>的通知》(太残规〔2011〕1号)、《关于印发<太仓市智力、精神(三四级)成年残疾人生活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太残规〔2011〕2号)、《关于提高重残补贴金标准的通知》(太残字〔2014〕3号)同时废止。

          太仓市民政局
          太仓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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