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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02-21
太仓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2年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太仓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2年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22-02-21 14:36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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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特编制《太仓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该指南可在“中国太仓”(www.taicang.gov.cn)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专栏查阅。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主要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太仓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获取方式

本局对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太仓市人民政府网站(www.taicang.gov.cn)下设的“信息公开”栏目查阅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公开范围

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本局掌握的与其自身权益相关的政府信息。

●提出申请

向本局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中国太仓”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中国太仓”政府门户网站“部门信息公开”栏目,选择太仓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点击“依申请公开”,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点击“提交”即可。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请务必提供正确、详细的信息,其中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要真实有效,以便本单位快速办理。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本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做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本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本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太仓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牵头负责本局政府信息的公开和受理依申请公开。

本局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时间为:工作日的9:00~11:30,5月至9月为13:30~17:30,10月至4月为13:00~17:00。受理机构为太仓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512-53890860,传真:0512-53890860。通信地址: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邮政编码:215400。

四、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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