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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潘振明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

时间:2016-04-08 15:48来源:政府办公室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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璜泾镇人民政府:
  潘振明,男,1963年8月生,汉族,江苏太仓人,大专文化,1980年4月参加工作,1988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5月任璜泾镇团委书记,1994年5月任璜泾镇政府文卫助理,2001年11月任璜泾镇纪委副书记,2005年11月至今任璜泾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2016年2月1日,潘振明被开除党籍。2016年2月4日,潘振明被撤销璜泾镇人武部部长职务。
  2015年11月6日,潘振明醉酒后驾驶苏ELB143小型轿车行驶至太仓市璜泾镇园林路、崇文路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潘振明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7mg/100ml。
  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潘振明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潘振明身为国家公务员,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法,根据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5)太刑初字第00606号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潘振明行政开除处分。
  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5日
  

  抄送:苏州市监察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潘振明。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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