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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

时间:2022-10-08 14:59来源:太仓市人民政府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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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人:太仓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县府东街99号

被征收人(一):李士勇,男,1970年11月

住址:人民北路12号1幢304室

被征收人(二):沈文丽,女,1974年4月

住址:人民北路12号1幢304室

太仓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9日发布《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太政发〔2022〕41号),对原城三小地块改造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太仓市城厢镇人民政府。人民北路12号1幢304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系私房,房屋所有权人为李士勇、沈文丽,不动产证号为苏(2017)太仓市不动产权第0010046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77.5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2.4平方米,无违法建筑物。

房屋征收部门采用摇号方式,选定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资料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271656元,房屋装修和附着物未能接受实地评估。

《原城三小地块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2022年8月9日至2022年9月8日)内。在签约期限内,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但双方未能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22年9月8日,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安置方式确认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以在2022年9月11日之前将《征收补偿方式确认书》交至现场办公室,逾期不提交,则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仍未对补偿方式作出选择。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太仓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原城三小地块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李士勇、沈文丽(户)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方式。

二、补偿被征收人李士勇、沈文丽(户)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1271656元,自行车棚的房地产评估价值17920元,过渡费10800元,搬迁费1200元,货币补偿奖励254331元,其他补助费按项目补偿方案的规定领取。   

三、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着物待实地评估后按实支付给被征收人李士勇、沈文丽。

四、被征收人李士勇、沈文丽(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腾让人民北路12号1幢304室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太仓市城厢镇人民政府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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