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公益救助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流程

时间:2015-12-02 14:46来源:民政局访问量:
【字体: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流程

  一、服务内容

  对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苏州市审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核发保障金。

  二、办事程序

  1.凡户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区、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报家庭有关情况。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镇(区、街道)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2.镇(区、街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对申请家庭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

  3.市民政局在接到镇(区、街道)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审批,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期限。申请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发放低保证。

  4.城乡低保实行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三、政策依据

  《太仓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四、责任部门

  太仓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科

  联系电话:0512-5345287853452877

  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年度专项医疗救助等救助申请,其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流程等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执行。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流程图

申请

户主(委托人)

户主(委托人)向镇(区、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受理、审核

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审批

市民政局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民主评议

(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享受救助

(享受救助期间进行长期公示)

材料审核

组织抽查

(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材料填报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流程

  一、服务内容

  对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二、办事程序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区、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镇(区、街道)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签订供养协议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四、责任部门

  太仓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科

  联系电话:0512-5345287853452877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流程图

申请

户主(委托人)

户主(委托人)向镇(区、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受理、审核

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审批

市民政局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材料审核

签订供养协议,材料填报

材料填报

(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民主评议

(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享受供养

(分散供养对象进行长期公示)

救灾救济服务流程

  一、服务内容

  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灾民,或因家庭遇到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实施灾害救助。

  二、办事程序

  1.自然灾害快报:

  初报: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行政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镇(区、街道),镇(区、街道)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到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到上级民政部门。

  续保: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灾害发生后,每24小时上报一次灾情,即使灾情没有变化也必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核报:灾情稳定后,行政村(社区)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镇(区、街道),镇(区、街道)在1日内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在5日内将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对于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和倒塌损坏房屋情况,行政村(社区)要同时填报《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和《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台账》,并会同自然灾害快报上报镇(区、街道),镇(区、街道)汇总上报到市民政局。

  2.安排好灾民生活。

  3.受灾户提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核查,报镇(区、街道)审核予以救济。市下拨的救灾救济款由市民政局审批,一周内办理好有关手续。

  4.对上级下拨的救灾救济款按规定张榜公布,有序分发。

  三、政策依据

  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2.《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3.《关于切实加强救灾款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四、责任部门

  太仓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科

  联系电话:0512-5345287853452877

自然灾害上报服务流程图

行政村(社区)灾害信息员

初报:灾情发生后1小时内,统计本级受灾情况,评估损失,上报镇(区、街道)民政办

续报:灾情稳定前,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核报:灾情稳定后,应在1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镇(区、街道)民政办上报

镇(区、街道)灾害信息员

初报: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市民政局报告

续报:灾情稳定前,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核报:灾情稳定后,应在1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市民政局上报

市民政局

初报:在接到灾情后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续报:灾情稳定前,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核报:灾情稳定后,应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上级民政部门上报

上级民政部门


灾害救助服务流程图

受灾户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入户调查受灾情况,经民主评议后,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后,报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镇(区、街道)民政办接到相关材料后,组织人员实地复查受灾情况,对符合程序,情况属实的,报市民政局审批

镇(区、街道)民政办将以上所有资料收集整理,建立工作台账,并妥善保管

填写《救灾救济款物发放表》一式两份,由灾民签字后领取救灾款物

市民政局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下拨救灾救济款


  民生灾害保险救助服务流程

  一、服务内容

  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伤害造成我市人民生命、家庭财产损失的,按相关规定实施灾害救助。

  二、办事程序

  1.灾害发生后,受灾户告知村(居)民委员会或镇(区、街道)民政办,并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和村(居)民委员会共同到现场查勘、定损,符合理赔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保险公司收集理赔资料;不符合条件的,由保险公司向受灾户说明理由。

  2.理赔材料齐全并经保险公司确认后,进行审核理算后交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相关结果进行复核、确认,并在5个工作日会同市财政局、保险公司向受灾户支付理赔款,突发大面积灾情可适当延长理赔时限。

  三、政策依据

  《太仓市民生灾害综合保险实施细则》

  四、责任部门

  太仓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科

  联系电话:0512-5345287853452877

民生灾害保险救助服务流程图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

通知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镇(区、街道)民政办

通知太保公司

共同现场查勘、定损

市民政局根据确认结果按承担比例支付赔款给太保公司

市民政局将确认结果通知太保公司,同时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太保公司收集理赔资料

太保公司对各种材料进行审核理算后交市民政局确认

市民政局对理算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太保公司向出险人支付赔款

  临时救助服务流程

  一、服务内容

  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生活困难家庭以及遭遇火灾、车祸、重病等突发性灾难的临时困难家庭实施救助。

  二、办事程序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村(居)民委员会调查后报镇(区、街道)审核,镇(区、街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报市民政局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可由村(居)民委员会、镇(区、街道)直接办结。

  三、政策依据

  《太仓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四、责任部门

  太仓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科

  联系电话:0512-5345287853452877

临时救助服务流程图

市民政局审批

村(居)民委会调查核实后上报

户主(委托人)向村(居)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镇(区、街道)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报市民政局

享受救助

救助金额较小的,可直接办结

救助金额较小的,可直接办结

  社会福利企业服务流程

  一、服务内容:

  1.对全市福利企业做好资格认定和变更工作。

  2.会同税务主管机关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

  二、办事程序:

  1.资格认定:福利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认定(10个工作日)—→颁发福利企业证书。

  2.变更: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变化,15天内向市民政局申报变更—→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5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认定意见,不符合条件的,注销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福利企业证书—→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福利企业变更法人、企业名称、厂址和经营范围—→先变更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再向市民政局办理变更手续—→市民政局收到变更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重新颁发福利企业证书。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企业对认定机关决定不服的,可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年检:由市民政局牵头、协调主管税务机关和残联进行。

  三、政策依据

  1.《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2.《江苏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3.《江苏省福利企业年审办法》

  四、责任部门

  太仓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科

  联系电话0512-5345287853452877

社会福利企业服务流程图

1.资格认定:

企业提出申办资格认定申请

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认定

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向市民政局提交新办福利申报材料

市民政局对企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2.变更:职工变化

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市民政局出具意见,审批认定

社会福利企业向市民政局提交

人员变动资格申请材料认定


3.法人、企业名称、厂址和经营范围变更

重新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变更法人、企业名称、厂址和经营范围

向市民政局提交办理变更申请材料

市民政局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


4.年检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年检认证,同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并出具意见,审核认定

社会福利企业向市民政局提交年检材料

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


  孤儿、弃婴收养服务流程

  一、服务内容

  收养社会孤儿、弃婴。

  二、收养程序

  孤儿的收养,由所在居(村)委会调查后报镇(区、街道)民政办审核,再报市民政局审批,到市社会福利中心办理入院收养手续。

  弃婴的收养,由发现者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汇报,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出具弃婴(儿)捡拾证明,并将其送到市福利中心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公告期满,经市民政局审批,市福利中心收养。

  三、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四、责任部门

  太仓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科

  联系电话:0512-5345287853452877

孤儿、弃婴收养服务流程图

孤儿的收养,由所在居(村)委会调查。

弃婴的收养,发现者向所辖村(居)民委员会汇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出具弃婴(儿)捡拾证明。

市福利中心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同时发出公告。

镇(区、街道)民政办审核。

市民政局审批

福利中心收养


  优待抚恤服务流程

  一、服务内容

  1.审核上报全市各单位或公民提出的评定烈士申请。

  2.审核上报残疾军人的伤残等级评定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及享受待遇程序。

  3.审核上报两参人员身份认定。

  4.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老兵、企业退休参战人员、部分烈士子女身份的审核认定。

  5.优抚对象抚恤定补标准确定及调整流程。

  6.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现役军人立功、奖励的发放。

  二、办事程序

  (一)、审核上报评定烈士程序

  接受单位或公民提出的评烈申请→调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市政府拟文报上一级政府审核→省政府批准→向被批准评定为烈士的家属颁发烈士证明书。

  对手续齐备、牺牲事迹证据充分且符合国务院有关评烈条件的,自接到牺牲人员单位或牺牲人员家属户口所在镇人民政府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二)、审核上报残疾军人的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程序

  当事人向户口所在镇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市民政部门审核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苏州市残疾军人医疗卫生专家医疗鉴定→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核→省民政厅批准→向申请的残疾人员颁发《残疾军人证》。

  凡按评残规定所需求的材料齐全,证明可靠的申请,自接到镇民政部门提交的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三)、审核上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及享受待遇程序

  当事人向所在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审批表》→镇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上报市民政部门→苏州市残疾军人医疗卫生专家医疗鉴定→鉴定后符合条件的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批准→发放待遇。

  凡按规定所需求的材料齐全,证明可靠的申请,自接到镇民政部门提交的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四)、审核上报两参人员身份认定

  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镇民政办登记填表→村、镇进行初审→上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张榜公示→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告之申请人。

  (五)、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老兵、企业退休参战人员、部分烈士子女身份的审核认定

  当事人持有关材料→由村(居)委会负责初审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审核表→镇(区)民政办复核→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批认定→张榜公示→公示后有异议的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告之申请人。

  (六)、优抚对象抚恤定补标准确定及调整流程。

  接收上级民政部门下发标准文件→起草优抚对象优待抚恤定补标准→提交分管局长、局长审核→交予财政部门审核会签→以市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发文形式下发文件→经费下拨至各镇(区)→各镇(区)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现役军人奖励程序

  1.家庭优待金发放:市民政局核算标准→市政府核定并出台文件→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

  2.立功奖励: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立功通知书、喜报、立功证书→市民政局审核→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奖励金。

  3.优秀士兵奖励: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证明、优秀士兵证书→市民政局审核→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奖励金。

  三、政策依据

  1.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

  3.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4.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5.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6.太仓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层转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责任部门

  太仓市民政局优待抚恤和双拥安置科

  联系电话:0512-53452876

审核上报全市各单位或公民提出的

评定烈士申请流程图

  优抚安置科

接受拟评烈人亲属或所在单位(镇政府或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提出的评烈申请。

追烈资料不全,通知申请单位一次性补交完整。

  优抚安置科

调查审核材料,并对评烈人死亡情节、政策适用进行综合调查。

  优抚安置科

对手续齐备、牺牲事迹证据充分且符合国务院有关评烈条件的,自接到牺牲人员单位或牺牲人员家属户口所在镇人民政府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市政府拟文报上一级政府审核。

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批

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民政部颁发《烈士证明书》


残疾军人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流程图

  镇(区)民政办

接受当事人提出的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或者评定残疾军人的申请,填写相关审批表,镇民政办签署意见,上报市民政局。

申报资料不全,通知申请人补交完整。

  优抚安置科

审核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初审符合的,预约苏州市残疾军人医疗卫生专家医疗鉴定。

  优抚安置科

鉴定结果符合认定、评定要求的,按规定所需申报材料齐全的,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核。

苏州市民政局审核。

江苏省民政厅审批。

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向审批通过的申请对象发放待遇。


两参人员审核认定流程图

  村(社区)、镇(区)民政办

接受当事人提出的认定“两参人员”的申请,填写相关审批表,村、镇民政办初审盖章,张榜公示,并上报市民政局。

申报资料不全,通知申请人补交完整。

  优抚安置科

审核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的,上报上级民政部门。

苏州市民政局审核。

江苏省民政厅审批。

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向审批通过的申请对象发放待遇。


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老兵、部分烈士子女、企业退休参战人员认定审批流程图

  村(社区)

接受当事人提出的认定申请,办理登记,填写相关审批表,初步审查签署意见,报镇民政办。

申报资料不全,通知申请人补交完整。

  镇(区)民政办

对村(社区)上报材料复核审查,审核通过,签字盖章并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优抚安置科

对镇(区)民政办上报材料审批认定,审批通过的,张榜公示。

将符合名单上报苏州市民政局备案。

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优抚对象抚恤定补标准确定及调整流程图

  优抚安置科

接收上级民政部门下发优抚对象抚恤定补标准确定或调整文件,根据上级文件规定,起草优抚对象优待抚恤定补标准,提交分管局长、局长审核。

  民政局、财政局

将优抚对象优待抚恤定补标准交予财政部门审核会签,以市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发文形式下发文件,将经费下拨至各镇(区)。

  镇(区)民政办、财政部门

各镇(区)将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金按时足额兑现到位。

  民政局、财政局

市民政局、财政局对各镇(区)优抚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现役军人奖励流程图

优抚安置科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起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申请立功奖励金的,提供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立功通知书、喜报、立功证书等材料。

申请优秀士兵奖励金的,提供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证明、优秀士兵证书等材料。

  各镇(区)人民政府

  负责按标准具体发放。

优抚安置科

  进行审核。

市政府审核方案,并出台文件,确定标准。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等接收安置服务流程

  一、服务内容

  1. 退役士兵及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

  2.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

  二、办事程序

  (一)、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安置程序

  1.退役士兵在回到接收地后,由安置办通知,在规定的时间,持退伍证和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及其他有关证件统一到各镇(区)办理接收手续;转业士官在规定的时间,到市安置办办理接收手续。

  2.对手续完备的,可直接出具申报户口介绍信,签订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协议或是安置协议。

  3.对异地安置需经省民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接收。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程序

  1.应持由省军安办签发的接收通知书,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及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军安办报到办理接收手续;

  2.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即开具落户证明信,办理安置手续;

  3.持军安办出具的证件办理落户手续。

  三、政策依据

  1.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2.太仓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印发太仓市退役士兵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责任部门

  太仓市民政局优待抚恤和双拥安置科

  联系电话:0512-53452876

退役士兵、转业(复员)士官接收安置流程图

优抚安置科

接收审查退役士兵、转业(复员)士官档案。

优抚安置科

到各镇(区)为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办理落户安置手续,与他们签订安置协议。

优抚安置科

为转业士官办理报到手续,并签订安置协议。

  优抚安置科

为选择货币安置的退役士兵、转业(复员)士官发放货币安置金,为选择就业安置的转业士官开具就业介绍信。

优抚安置科、市公证处

  安置协议公证。


  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流程图

申请人持由省军安办签发的接收通知书,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及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安置办报到办理接收手续。

  市安置办

审核相关材料,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开具落户证明信,办理安置手续。

申请人持安置办出具的证件办理落户手续。


  婚姻登记服务流程

  一、服务内容

  办理本市公民的婚姻登记业务。
  
二、办事程序
    
1.结婚登记程序: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结婚证)。
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当日办理结婚登记。

  2.离婚登记程序: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离婚证)。
申请协议离婚的的当事人,符合条件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当日办理离婚登记,并在结婚证上加盖注销条形章后退回持证人。

  3.涉外、涉港澳台华侨、留学生出国人员结婚、离婚登记,直接到江苏省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登记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联系电话:025-84510099;办公地址:南京市太平北路82号;邮政编码:210018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四、责任部门

太仓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和社会事务科
联系电话:
0512-53452871

婚姻登记服务流程图

结婚登记

初审:查验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请当事人阅读《结婚登记告知单》,并签字。

受理:确认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名或按指纹,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和声明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员填写结婚证。经认真核对、检查确认无误后,向双方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离婚登记

初审:查验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离婚协议书等材料,请当事人阅读《离婚登记告知单》,并签字。

受理:确认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名或按指纹,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

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离婚协议书和声明等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员填写离婚证。经认真核对、检查确认无误后,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颁发离婚证,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收养登记服务流程

  
一、服务内容
办理本市的收养登记业务。
二、收养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妻双方均需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三、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需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含收养目的,对被收养人不虐待不遗弃的保证);
2.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
3.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生育情况证明;
    
6.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在相关部门监督下进行DNA比对的报告;
    
7.收养人、被收养人每人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照各一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照一张。

  (二)送养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3.设区的市(地区)级以上地方报纸刊登的查找弃婴生父母的公告;

4.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经办人的相关证件。

  四、办事程序

  1.收养登记程序:申请—→递交证件、证明—→受理—→审查—→报批—→出证—→发收养证。

  申请收养登记,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夫妻双方须亲自到场。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2.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的,直接到苏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办理。联系电话:0512-65242941;办公地址:苏州市平江区平泷路158号;邮政编码:215031
 
五、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六、责任部门

太仓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和社会事务科
联系电话:
0512-53452871

收养登记服务流程图

收养本市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

收养在本市范围内捡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太仓日报刊登查找弃婴和儿童的公告(60天)

审查审批

收养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

凡在太仓市范围内捡拾到的弃婴,必须立即向附近的派出所报案。泒出所出具报案捡拾证明

填写申请书,递交证件、证明材料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被收养人生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

登记发证

申请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

  殡葬管理服务流程

  一、服务内容

  1.殡仪服务:

  遗体接运、防腐、沐浴更衣、整容、化妆、冷冻、火化,租用追悼礼厅,出租花圈、花篮和出售丧葬用品,礼仪引导、主持,策划告别仪式(PPT制作),骨灰寄存等。

  2.殡葬服务行业管理。

  二、办事程序

  (一)殡仪服务程序

  1.公民在我市境内正常死亡的,由家属持死者身份证、户口簿等到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开具死亡证明,并到医院防保科或卫生防疫站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接着携死者身份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至当地公安部门盖章、注销户口,然后电话联系交运公司或殡仪馆,告知具体火化时间及接运地点、联系人,殡仪专用车辆将遗体运达殡仪馆,放置在遗体暂存室。家属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身份证等材料递交殡仪馆营业大厅业务登记处,办理告别、火化、骨灰领取等手续。

  2.公民在我市境内非正常死亡的,家属按照法定程序到该事故管辖地公安部门注销户口并办理遗体处理通知单,随后电话联系交运公司或殡仪馆,告知具体火化时间及接运地点、联系人,殡仪专用车辆将遗体运达殡仪馆,放置在遗体暂存室。家属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身份证等材料递交殡仪馆营业大厅业务登记处,办理告别、火化、骨灰领取等手续。

  需遗体接运、防腐的丧户,到殡仪馆或打0512-53212520电话联系。市殡仪馆实行24小时值班制,特殊情况处置随叫随到。

  (二)申办殡仪服务业程序

  申办殡仪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三、政策依据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2.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3.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

  4.《太仓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四、责任部门

  太仓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和社会事务科

  联系电话:0512-53452871

殡葬管理服务流程图

  

  惠民殡葬服务流程

  一、免费服务项目

  (1)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

  (2)遗体消毒费;

  (3)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

  (4)骨灰盒费。

  城乡居民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人员、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由殡仪馆免费提供普通告别厅使用。

  以上免费项目是指在殡仪馆内发生的殡仪服务项目。免费金额:骨灰盒为500元,其它收费标准均按市物价部门核准价执行,免费最高限额1510元。在殡仪馆三天内普通冷藏柜遗体存放费按实际情况免除;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无责尸体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二、办事程序及提供材料

  符合免费对象的人员死亡后,丧事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殡仪馆领取,并填写《太仓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逝者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逝者为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出具医院、公安、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4.逝者为在太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逝者为驻太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逝者为外来务工人民的,需提供与在太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城乡居民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人员、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需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上材料经市殡仪馆审核后,在与丧事经办人结算殡仪费用时,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直接予以免除。

  三、政策依据

  太仓市《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太仓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太政办〔201182号)

  四、责任部门

  太仓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和社会事务科

  联系电话:0512-53452871

  惠民殡葬服务流程图

经办人填写《太仓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提交材料: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逝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市殡仪馆审核

结算费用时直接免除

城乡居民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员、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逝者为在太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逝者为驻太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逝者为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出具医院、公安、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逝者为外来务工人民的,需提供与在太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服务流程

  一、服务内容

  承办本市行政区划和地名(包括道路、桥梁、广场、居住区、河道、港、站、大型标志性建筑物,自然地理实体、风景名胜、古迹、纪念地等)管理工作。

  二、办事程序

  1.本市辖区内镇级行政区划的变更及其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市政府向苏州市政府提出报告,最终由省政府批准。

  2.群众性自治组织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各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审核批准。

  3.城厢镇、港区、开发区形成的新地名或需更名的地名,由城厢镇政府、港区、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报告,由市政府审核批准。

  4.其它镇村规划形成的新地名或需更名的地名,由所在镇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太仓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批。

  三、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规定》、《地名管理条例》

  2.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4.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

  5.太仓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四、责任部门

  太仓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和社会事务科

  联系电话:0512-53452871

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服务流程图

当地政府或者建设单位申报

申请单位提供资料:地名命名申请、立项批复、总平面图或红线图。

市地名办公室受理审核(5日)

一般地名审查(15日);重要地名(30日)

三区一镇(港区、新区、科教新城城厢镇)一般地名由地名办公室审批;

地名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流程

  一、服务内容

  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二、办事程序

  .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本市户籍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或其家属需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领取尊老金的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村(居)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并登记造册,上报所在镇(区)。

  .镇(区)对村(居)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审批后按规定发放尊老金。

  三、政策依据

  太仓市《关于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太仓市周岁老年人尊老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关于调整老年人尊老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四、责任部门

  太仓市民政局老龄事业和老龄工作科

  联系电话:-

尊老金申领服务流程图

申请人

携带老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申请

村(社区)

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并登记造册,上报所在镇(区)

镇(区)民政办

对村(居)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

审批后按规定发放尊老金

  养老机构审批服务流程

  一、服务内容

  民办养老机构的审批服务

  二、办事程序

  (一)筹建民办养老机构申请人向市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筹建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2.申请人资格证明;

  3.拟办民办养老机构合法场所的证明文件;拟新建的,应当提交行政区域内国土、规划部门的用地、规划审批文件。

  (二)市民政局自受理筹建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规划等要求的,核发《苏州市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机构筹建批复书》,并书面告知设立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民办养老机构开业前,向市民政局提出执业申请,并递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或相关培训证明、个人简历、无刑事犯罪证明等;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明、岗位培训证明)和健康状况证明;

  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市民政局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列明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市民政局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及时填写《养老机构设立实地检查表》。根据实地检查结果,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符合条件的,依法做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政策依据

  苏州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四、责任部门

  太仓市民政局老龄事业和老龄工作科

  联系电话:0512-53452870

养老机构审批服务流程图

申请人

按要求提交筹建养老机构的相关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民政局

受理筹建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核发《苏州市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机构筹建批复书》,并书面告知设立条件。

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

按要求提交养老机构的执业申请的相关材料,


民政局

市民政局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及时填写《养老机构设立实地检查表》。根据实地检查结果,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符合条件的,依法做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享受政府援助补贴居家养老服务流程

  一、服务内容

  对符合政府居家养老援助、补助服务的人员资格进行确认。

  二、办事程序

  (一)申请

  持老人户口本、身份证、代办或陪同人员身份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填写《太仓市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初步审核,并对政府援助对象公示一周,对群众无异议的申请材料及时转交镇(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办理(一般3个工作日)。

  (二)评估

  对享受政府援助、补助(离休干部)服务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由镇(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上门评估,及时准确地填写评估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

  对申请精神关爱服务的老年人由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上门进行独居情况核实。

  (三)审批

  镇(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申请政府援助、补助服务以及精神关爱服务的对象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复核通过的,报市养老服务体系服务指导中心审核及民政局审批,审核审批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批通过的,由镇(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发放《准予服务援助补助告知书》;审批不通过的,向申请对象发放《不予以服务援助补助告知书》。申请人如对告知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镇(区、街道)或村(社区)申请复审评估。

  (四)确认

  镇(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委托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根据“六助”服务内容及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确定服务项目、制定服务计划、安排服务人员、签订服务协议。

  (五)服务

  1.办理养老服务综合卡。通过市养老服务体系服务指导中心审核的政府援助、补助对象以及经过镇(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评估确认后的自费对象,由镇(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填写《太仓市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登记表》,办理养老综合服务卡,从办卡到下发至服务对象手中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需要日间照料服务的老年人,参照同样方式进行办理)。养老服务综合卡是政府提供援助、补助服务的结算与服务依据,也是自助服务与日间照料服务的主要服务依据。

  2.充值。对享受政府援助、补助服务的老年人,由各镇(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采取虚拟化的方式,于每月5号之前将享受服务的金额打入相应卡中。

  3.使用。享受政府援助、补助服务实行定点刷卡、按月消费、余额清零。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供应商及服务人员均需配备太仓市居家养老服务刷卡机,每次完成服务后,由服务人员帮助老人使用养老服务综合卡进行刷卡消费。日间照料或助餐服务由各中心(站、点)负责人帮助刷卡消费。

  4.费用结算。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均采用太仓市居家养老服务费用结算平台,每月由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向各镇(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报送服务统计报表和援助、补助、自助服务费用结算清单,镇(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并结算兑现援助、补助服务费用。市与镇(区、街道)居家养老工作经费补贴以及政府援助、补助服务补贴经费每月结算一次。

  (六)变更

  镇(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确需调整照料等级的服务对象要重新评估,确认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

  (七)终止

  对不再符合政府援助服务条件的对象,镇(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及时核实(5个工作日内)并上报市养老服务体系服务指导中心及民政局审核审批(3个工作日),经审批同意后由镇(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时告知服务对象,于下一月起终止政府援助服务。

  三、政策依据

  《太仓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四、责任部门

  太仓市民政局老龄事业和老龄工作科

  联系电话:0512-53452870

享受政府援助补贴居家养老服务流程图

申请人

本人或代办人员携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填写《太仓市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

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

初步审核,并对政府援助对象公示一周,对群众无异议的申请材料及时转交镇(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一般3个工作日)。


镇(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对申请精神关爱服务的老人由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上门进行独居情况核实。

对享受政府援助、补助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上门评估

第三方评估机构

根据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委托,上门评估,及时准确地填写评估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


市养老服务体系服务指导中心及民政局

对提交的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办理养老服务综合卡,审核审批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镇(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镇(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与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一起前往申请人家中,确定服务项目签订服务协议,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服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流程

  一、服务内容

  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2.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对社会组织登记相关政策咨询。

  二、办事程序

  (一)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程序:

  1.咨询。发起人(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成立条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2.申请。发起人(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3.名称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名称核准申请。

  4.成立登记。发起人(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

  5.公告。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民政网站或者其他有关媒体进行公告。

  6.备案。社会组织办理组织机构代码、银行账号、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后,须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存档。

  (二)申请成立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

  3.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及章程;

  4.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组织负责人表、社会组织理事(董事)、监事备案表;

  5.社会组织办事机构备案表;

  6.验资报告或银行进账单;

  7.住所证明;

  8.新注册社会组织建党组织情况申报表。

  注:1.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分为直接登记和非直接登记两种;

  2.社会团体还需提交社会团体成员名单[包括会员名单、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单];

  3.党政机关在职公务员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还需提交捐资承诺书。

  (三)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名称变更:

  (1)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

  (2)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及修改后章程;

  (3)会议纪要;

  (4)登记证书正、副本。

  2.法定代表人变更:

  (1)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

  (2)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会议纪要;

  (5)登记证书正、副本。

  3.住所变更:

  (1)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

  (2)新住所证明;

  (3)会议纪要;

  (4)登记证书正、副本。

  4.业务范围变更:

  (1)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

  (2)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及修改后章程;

  (3)会议纪要;

  (4)登记证书正、副本。

  5.注册(开办)资金变更:

  (1)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

  (2)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3)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及修改后章程;

  (4)捐资承诺书;

  (5)会议纪要;

  (6)登记证书正、副本。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分为直接登记和非直接登两种。

  (四)社会组织注销所需材料:

  1.社会组织注销登记表;

  2.清算情况报告;

  3.资产清算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会议纪要。

  非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还需提供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五)备案

  1.社会组织信息备案表;

  2.社会组织理事(董事)、监事、负责人变动备案表;

  3.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

  4.社会组织理事(董事)、监事备案表;

  5.社会组织办事机构备案表。

  三、政策依据

  1.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4.江苏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四、责任部门

  太仓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科

  联系电话:0512-53205521

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流程图

一、社会组织成立登记

咨询:发起人(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成立条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发起人(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材料不全

                                  或有误,

名称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名称核准申请。

                                  退回申请人

                                 

                                  材料不全

                                  或有误,

成立登记:发起人(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申请材料并准予成立后,颁发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退回申请人

公告:社会组织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民政网站或者其他有关媒体进行公告。

备案:社会组织办理组织机构代码、银行账号、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后,须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存档。


二、社会组织变更登记

社会组织登记事项需变更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提交全部的有效申请材料:1.《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2.会议纪要;3.登记证书正、副本;4.根据不同的变更事项提供不同材料。


                                  材料不全或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变更申请材料,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的,换发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有误,退回

                                  申请单位


三、社会组织注销登记

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提交全部有效申请材料:1.《社会组织注销登记表》;2.清算情况报告;3.资产清算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 会议纪要;5.登记证书正、副本。

注:非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还需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材料不全或

                                  有误,退回

                                  申请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注销申请材料,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收缴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服务流程

  一、服务内容

  对本市的社会组织提供孵化培育服务,免费向其提供场地、设备、系列能力建设培训、战略规划辅导、信息共享、小额资助、协助注册等基本孵化培育服务。

  二、办事程序

  1.提交孵化培育申请。符合申请孵化培育基本条件的社会组织填写《入驻申请书》。

  2.针对申请的社会组织非营利性、发展困境、社会需要和发展前景接受专业评审。

  3.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4.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和符合入驻条件的社会组织签订入驻合同。

  5.社会组织入驻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接受孵化培育。

  三、政策依据

  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

  四、责任部门

  太仓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科

  联系电话:0512-53890690

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流程图

有意愿的社会组织提交申请材料

中心对提交申请的组织进行初审

提交孵化评审小组进行复审

审核通过

出壳或者续约

终期评估

签订入驻协议,办理入驻手续

孵化启动,活动开展

审核通过

退出


公益创投项目资助服务流程

  一、服务内容

  对本市的社会组织参与公益创投活动提供资助服务。

  二、办事程序

  1.社会组织向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提交公益创投项目申请材料(含项目申请书及财务预算表)、机构在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的登记证书或备案证书。

  2.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组建专门的评审委员会,依据项目评审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评估审核。

  3.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将评审结果书面报市民政局批准并备案。

  4.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将市民政局批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所有申请方,并向社会公示。

  5.市民政局和入选公益创投项目的承接社会组织签署《项目协议书》。

  三、政策依据

  《太仓市公益创投办法(试行)》

  四、责任部门

  太仓市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科

  联系电话:0512-53205521

公益创投项目资助流程图

社会组织向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中心组建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估审核

评审结果报市民政局批准并备案

民政局将结果告知所有申请方

跟踪服务

向社会公示

签署《项目协议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x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太仓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