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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

时间:2016-11-03 15:19来源:民政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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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应急救灾能力,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日前,我市印发了《太仓市民政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太政民〔2016〕88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强调,市本级救灾储备物资主要是指使用财政安排资金,由市民政局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基本生活的各类物资。

  该《办法》要求,救灾储备物资应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灾民收取任何费用。救灾储备物资采用仓库储备和委托商(厂)家代储两种方式。救灾储备物资库要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储备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储备物资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物相符,定期盘库。  

  该《办法》明确,市民政局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和灾区申请调拨救灾物资。救灾储备物资库严格按照调拨物资的种类、数量、批号、调运地点、调运时间等要求填写《救灾储备物资调拨单》,经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 经确认无使用价值的救灾储备物资,将物资品种、数量、价值清单和报废原因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报废物资要及时清理出库,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回收工作,残值回收所得款项应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

  该《办法》规定,出现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救灾物资,故意损坏、出售、出租和遗弃救灾物资,贪污和挪用救灾物资,未及时组织救灾物资调运造成严重后果等现象的,由市民政局追回损失,并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追究责任。

      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制度,规范了救灾物资入库、管理、出库和报废等内容,详细明确了救灾物资购置、调拨、使用和回收等重点环节,有效提升了全市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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