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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果反馈

时间:2021-12-01 09:46来源: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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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和管理,太仓生态环境局结合我市实际,对《太仓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做好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提高文件制定质量,太仓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1月10日至11月26日期间,通过太仓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意见征求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期间,收到苏州司法局反馈意见:第六条“损害发生在各镇(区)的,缴入镇(区)国库......”,我们征询了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意见,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资环〔2020〕6号)第六条第二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全额上缴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机构的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8]358号),太仓市政府作为苏州市政府的指定部门,将太仓市域内的损害赔偿资金缴入太仓市级国库没有问题,但是缴入镇级国库似乎依据不足“。该意见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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