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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84672/2022-0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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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财政局
2022-06-29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通知
太财购〔2022〕11号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6-29 16:40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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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2〕51号),现在我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和退还

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我市已于2020年8月起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也不得将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不得以质保等名义克扣款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全面清理违规收取的政府采购质量保证金

各单位、各部门要重视此次清理工作,逐一排查,抓紧清理本部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违规收取的质量保证金。对已经违规收取的,要立即全额退还质量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对采购文件、采购公告、采购合同等模板和标准文本中关于收取质量保证金的表述,要同步予以调整完善。

三、工作要求

请各单位于2022年7月1日前,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清理情况统计表》书面报送至太仓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科,无相关情况的,也请一并报送。

附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清理情况统计表

太仓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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