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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仓市违法建设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9-04-26 10:00来源: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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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有效遏制城镇违法建设蔓延势头,切实巩固违法建设治理成果,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办法(试行)》《太仓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太仓市违法建设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太仓市违法建设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5月15日前反馈至市司法局(地址:市行政中心6号楼6楼,邮编:215400;电话:53521593;邮箱:jstcfzb@163.com)。

附:《太仓市违法建设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太仓市司法局

                                    2019年4月26日

太仓市违法建设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有效遏制城镇违法建设蔓延势头,切实巩固违法建设治理成果,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办法(试行)》《太仓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决定对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人实行联合惩戒,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现结合太仓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对象

所有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社会法人、自然人为本方案的适用对象。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如果存在共有人的(未成年人除外),视同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人,一并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本方案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本方案所称社会法人,是指除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本方案所称自然人,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等级认定

违法建设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分为一般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较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3个等级。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是一般违法建设失信行为:

1.被资源规划局、行政审批局认定为违法建设,在行政机关未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前自行改正的;

2.因存在违法建设行为,自然人被依法处以1000元以下,社会法人被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的;

3.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信用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是较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

1.被资源规划局、行政审批局认定为违法建设,在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强制执行前自行改正的;

2.因存在违法建设行为,自然人被依法处以1000元以上(含本数),社会法人被处以2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

3.因存在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设不能拆除,被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收入或没收实物,及时履行决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信用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较重失信行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是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

1.被资源规划局、行政审批局认定为违法建设,依法定程序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而拒不履行拆除决定,被行政强制执行并实施的;

2.发生2次以上较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

3.因存在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设不能拆除,被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收入或没收实物,拒不履行决定,被行政强制执行并实施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信用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具有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自然人,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失信社会法人黑名单有效期7年,失信自然人黑名单有效期5年。

三、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记入自然人娄城信用积分。对严重的违法建设失信行为,应当实行联合惩戒,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具体联合惩戒措施如下:

市委宣传部:在太仓电视台和太仓日报公示违法建设失信“黑名单”。

市发改委:将严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人信息列入违法建设失信“黑名单”,并通过“信用太仓”网站向社会公开。

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对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其中,对于被提起法律诉讼后仍拒不履行的,列入“老赖”名单的,实行相应惩戒。

市教育局:对民办学校(含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机构)有违法建设行为的,不予审核办学资质;已审核的,责令整改或关闭。

市公安局:对租住在违法建筑中的来太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不予办理居住证,不享受持有居住证可以享受的相关权益。阻碍依法执行违法建设治理等公务,或因违法建设被拆除而无理取闹、缠访滋事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政局:低保困难人群出租已认定的违法建设房屋,且该困难对象实际增加了收益,经市民政局查实的,予以减少低保补差资金发放额度;对家庭经济状况超出低保标准的,依法予以清退。

市人社局:禁止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人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农保财政补贴、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市镇两级财政补贴、政府人才津贴、购房补贴和各级各类人才项目申报中予以限制。

市行政审批局:对利用违法建设申请工商营业登记注册等审批事项的,不予办理。

市资源规划局:对违法建设房屋暂不予办理首次、转移、抵押等各类不动产登记手续。

市住建局:对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或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市城管局:对利用违法建设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不予办理登记;限制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人使用共享停车、公共自行车服务功能。

市水务局: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不予办理取用水排水许可手续。

市应急局: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不予通过消防安全检查,不予通过消防安全验收、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太仓支行:将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人信息推送至各商业银行,由各商业银行限制对其的信贷业务;存在违法建设的房屋、土地、在建工程等不能作为贷款抵押物;已经申请贷款服务的,不再新增;通过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实现与金融机构之间黑名单共享,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特别是对存在违法建筑的建设项目予以信贷限制。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司:依法对已认定附有违法建设房屋的的开户申请不予受理;对已开户的,按最高阶梯价收费。

市图书馆、市公交公司:禁止借阅图书、取消公交卡优惠。

市市民卡服务中心:暂停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人的市民卡公共事业服务功能。

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四、联合惩戒执行程序

因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最终被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的社会法人、自然人为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执行程序如下:

(一)信息推送。按照“谁主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联合惩戒发起部门依法依规审慎认定违法建设失信“黑名单”。对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失信“黑名单”的社会法人或自然人,认定单位应实行事前告知,将“黑名单”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并提交《太仓市违法建设联合惩戒申请书》。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黑名单”在“信用太仓”网站集中公示,同步推送至上级信用中心,并向联合惩戒实施部门进行推送,实行联合惩戒。

(二)异议处理。社会法人、自然人对自己的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对其被认定及公示的违法建设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认定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三)信用修复。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人的失信行为,已整改到位且在整改期间未再次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可以向认定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经认定部门认定已经整改到位、符合要求、可以进行修复的,由认定部门将《信用修复决定书》及《太仓市解除违法建设联合惩戒申请书》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复核。鼓励支持有失信行为的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人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参与志愿服务或慈善捐助等社会公益服务、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认定单位可依法依规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

(四)惩戒解除。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复核同意后及时将对违法建设失信行为人解除惩戒的信息推送至各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各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解除惩戒并予以恢复办理相关手续和提供服务。

五、工作保障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各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权责清单,积极配合制定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违法建设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按照部门职责,积极做好联合惩戒措施的落实,形成违法建设治理合力。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电视、网络、微信等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宣传对违法建设实行联合惩戒的目的和成果。及时公布违法建设失信“黑名单”,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着力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

(三)严格责任,落实长效。实行责任追究。对应纳入联合惩戒范围而未纳入或者在联合惩戒过程中存在执行不力和失职行为的相关部门、单位,一律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各单位、部门应高度重视违法建设联合惩戒工作,密切部门配合,做到违法建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实现联合惩戒常态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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