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仓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太仓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太仓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11月3日前反馈至市司法局(地址:市行政中心6号楼6楼,邮编:215400;电话:53521593;邮箱:jstcfzb@163.com)。
附:《太仓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
太仓市司法局
2020年10月16日
太仓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含道路停车泊位)和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单位、住宅小区内部使用,不向社会开放或者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和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畅通有序,满足公众停车需求。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停车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重大问题。
市城市管理局作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推广停车智能化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专用停车场的日常管理,指导机动车停车场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停车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负责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
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交通影响评价进行审查,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对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协同推广停车智能化建设。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等资金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用地保障和监督、规划管理工作,制定配套建设的停车位指标并核查车位数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指导、落实人防设施与停车设施的资源衔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落实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停车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审批等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停车场计时收费装置检定情况,对擅自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和使用未经定期检定合格的计时收费装置的停车场予以查处。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市大数据局负责指导智慧停车等信息化项目的实施并将智慧停车纳入智慧城市规划;负责停车大数据的统计与分析。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监督指导机动车停车场消防安全工作。
教育、商务、文体广旅、卫健委、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提高公共资源利用率。
镇(区、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 本市有序推进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引导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将数据信息纳入太仓市智慧停车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智能诱导,提高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等工作,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从事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违法停车、擅自设置障碍物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鼓励志愿组织、志愿者开展维护停车秩序、倡导文明停车等志愿服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详细规划。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应当根据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市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镇(区、街道)应当根据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停车场总体发展战略和分区域发展策略,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布局,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并将停车设施与交通枢纽、旅游集散中心、大型商贸区、文体中心、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紧密衔接。
在制定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根据人口规模和密度、机动车保有量和公共交通服务能力等因素,测定机动车停车场建设需求,确定配套建设的停车位指标。
第十一条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建设,采取政府投资与其他投资方式相结合的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费,应当按照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选址应当避开地质断层和可能产生滑坡等地质灾害的不良地质地区,与建筑物、地下管线、河湖水系的距离应当考虑安全、消防、噪声、污水、震动和景观等因素。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配套建设指标、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程序,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镇(区、街道)应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的边角地块、零星地块、闲置空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应当简化审批手续,由市城市管理局召集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按消防等部门要求进行合理分区;鼓励现有住宅小区通过技术改造,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价格等手续,并在经营前十五日内向市城市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动车停车场平面示意图、方位图;
(二)符合规定的停车设施、设备清单;
(三)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复印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下停车场必须通过消防验收;
(四)停车场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相应的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五)停车计费和信息系统设置说明书、检定(检测)合格证明、管理运行方案,停车场信息应当接入太仓市智慧停车管理服务平台。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向镇(区、街道)停车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后,镇(区、街道)停车管理部门联合属地综合执法、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现场勘查,统一由镇(区、街道)停车管理部门向市城市管理局报送备案材料,市城市管理局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确需改变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的,需经原实施行政许可部门批准。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市城市管理局。
机动车停车场改变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止使用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公共建筑物依法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标准的,应当按标准补建。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局要及时维护太仓市智慧停车管理服务平台,逐步升级智能管理功能,收集、掌握全市机动车停车场信息,并向社会实时公布机动车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将车辆识别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实时泊位等信息接入太仓市智慧停车管理服务平台。
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制定应当兼顾效率和公平,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对不同地段、不同停车时间、不同车型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分钟。
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可以委托国资公司或第三方经营。委托国资公司的,应当由其公司负责经营,不得转包或变相委托第三方;委托第三方经营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经营服务主体。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范划设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等引导标志,进出口匝机应当与道路保持安全距离;
(二)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等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组织工作人员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工作人员佩戴证件,注重仪表仪容和服务形象,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五)配备与停放规模相适应的环卫、照明、市政、通讯、消防和安全防范设施,定期进行维修、养护和保洁,提供整洁、安全的停车环境;
(六)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核定或者公示的价格进行收费,并出具发票;
(八)采用智能收费的停车场,要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巡查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停车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支付停车费;
(三)妥善保管车内财物;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五)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可以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有偿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将机动车停车场、停车位向社会错时开放。提供有偿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承办国际重大或者国内具有重要影响的活动和赛事,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纪念、庆典等活动举办期间,可以决定其管辖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局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局,按照规定设置和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道路停车泊位不得作为单位或者个人专用停车泊位。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局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局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率过低;
(二)道路停车泊位影响交通安全;
(三)周围其他机动车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求。
第二十七条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由居民委员会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可以根据相关规范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设置相关标志标线设施和规定使用时间。
第二十八条 政府规划建设轨道交通时,应当同时规划设置停车换乘停车场,作为机动车停放后停车人换乘轨道交通出行的公共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可以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
停车人在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停放车辆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收费政策。
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认定、管理、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制定。
第二十九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用地、建筑、消防、生产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太仓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管理办法》(太政规〔20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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