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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0-12-04 14:53来源:太仓市发改委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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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提升经济综合实力,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规定相关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121717点前反馈至太仓市发改委服务业科(地址:太仓市行政中心6号楼6B1706,邮编:215400;电话:0512-53578663;邮箱:tc53578663@163.com)。

太仓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124   


关于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总部经济集聚发展,抢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等多重战略机遇,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升产业能级与城市能级,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第二条本政策意见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设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除房地产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履行跨县级市以上区域范围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财务结算、集中销售、研发、供应链配置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第三条按照“鼓励增量、发展存量”的思路,引进、培育和壮大一批总部企业,综合考虑企业营业收入、经济社会贡献等因素,重点支持从事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总部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市发展总部经济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有关总部企业支持措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审核,协调和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各项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汇总、测算,并安排专项资金;市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年度税收情况。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在符合本政策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基础上,且在太仓市外有3家及以上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分公司)或授权管理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太仓市总部企业:

一、综合型总部

(一)现代农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200万元以上。

(二)制造业和建筑业

1.制造业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8亿元以上;

2)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3000万元以上。

2.建筑业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6亿元以上;

2)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

(三)服务业

1.商贸物流服务业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6亿元以上;

2)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1500万元以上。

2.金融服务业企业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信贷规模达200亿元以上。

3.其它服务业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

二、功能性机构

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对太仓市内外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集团关联企业提供采购、研发、财务、人力资源、销售、物流、检测等专属管理或服务的机构,类型包括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财务单独核算职能部门(研发类功能性机构必须为独立法人)。

1.与本机构隶属于同一母公司(集团)、并由本机构提供专属管理或服务的太仓市内外关联企业、机构实体不少于3个。

2.年度纳税总额1000万元。

三、投资性公司

从事实体投资、基金投资的独立法人企业,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

1.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次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太仓市外投资实体或基金不少于3家。

3.年度纳税总额达1000万元。

第六条在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基础上,且在太仓市外有3家及以上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分公司)或授权管理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直接认定为太仓市总部企业:

(一)商务部或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二)境内外上市公司(IPO);

(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即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在太仓市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总部;

(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在本市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

(五)获得认定的独角兽企业。

第七条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外,总部企业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新设立企业和我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第八条对特定的总部类型、新型业态企业(生物医药、航空航天产业企业等),或者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的分公司或机构,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较大的,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并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给予各类政策支持和服务。

第三章支持措施

第九条落户奖励。20161231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的企业,经认定为太仓市总部企业的,按实收资本(以认定总部时的数据为准)的2%给予奖励。20161231日后在我市新增实收资本(工业企业1个亿以上,服务业企业5000万以上,农业企业2000万以上)的企业,经认定为太仓市总部企业的,按新增实收资本(以201711日至认定总部时数据为准)的2%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市、镇区各承担50%,奖励分5年发放,每年奖励20%。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奖励资金可用于企业新建、购置以及租赁办公用房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能级提升奖励。对于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以下奖励:

1.基础奖

当年企业纳税总额达5000万元,给予100万元基础奖励,每超出5000万元,奖励增加100万元,年奖励金额最高2000万元。

2.增量奖

在企业注册资本全部到位的基础上,自202011日起,每次新增实收资本超3000万元的,奖励其新增实收资本的2%,市、镇区各承担50%,奖励分5年发放,每年奖励20%。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企业自认定总部当年起,按该企业比上年度对地方实际贡献新增量为计算依据,给予50%的奖励,年奖励金额最高5000万元。

奖励资金可用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创新、房租补贴、学习培训等。

第十一条总部企业用地支持。强化土地精准供给,对于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且在我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按照《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苏府〔2011217号)予以重点支持。同时,鼓励通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或二级市场转让的方式满足总部办公需求。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总部企业认定按照报送材料、审核、审定、公示、授证等程序进行。

(一)报送材料。企业通过所在镇(区)向市发展总部经济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部办)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签署的《太仓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上年度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4.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分公司)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名单,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总部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其中,如果拟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只管理或服务我国境内(跨区域)的关联企业,则应说明母公司在全球其他地区或我国其他地区设立类似总部企业的情况。

6.如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上述资料中,除第15项需原件外,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二)初审。各镇(区)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进行,由镇(区)财政、税务相关部门负责对申请企业上年度在本市纳税情况进行核算,镇(区)政府根据税收核算结果和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纳税核算结果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市总部办。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对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初审通过的企业,由市总部办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进行复审,复审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财务会审、专家评审、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

(四)公示。复审通过的企业名单,由市总部办在太仓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授证。审定通过的总部企业,统一授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在我市经营期不得少于10年。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享受鼓励政策期间发生减资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的,须及时向市总部办申报,并进行重新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依然符合条件的,重新核算相关奖励。

第十五条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按要求向市总部办报送本企业复核资料,进行年度复核。复核所需报送材料每年由市总部办另行规定。经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鼓励政策。经复核不合格的,或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鼓励政策。已享受奖励政策的,责令退回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新设立总部企业被取消资格后,只能作为现有企业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总部企业应认真履行企业应尽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调查、统计、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七条我市原有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第十八条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对骗取、挪用、截留总部企业奖励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按规定取消或收回资金,并录入诚信黑名单。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指申报企业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在我市形成的营业收入;在我市纳税总额是指在上一年度在我市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之和。

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市、各镇(区)财政每年安排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财政结算体制分级负担,确保政策兑现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本文件由市总部办负责解释,自2020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兑现期超过三年的,仍可按本文件相关规定完成兑现。已出台的《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太政发〔201750号)同时废止(原已享受总部企业落户补助的企业仍按该政策完成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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