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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0-12-16 13:43来源:港区管委会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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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规定相关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12月31日17点前反馈至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中心,地址:太仓市浮桥镇滨江大道88号,邮编:215400;电话:0512-53187922)。

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16日    

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放再出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精神,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根据太仓市“1+X”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港区)实际,特制定本奖励政策。

第一条奖励对象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的奖励对象为注册地址在港区(含浮桥)的先进制造业及现代服务业企业。

第二条奖励内容

(一)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快扩大投入

1.对于外商投资新设立先进制造业及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且注册外资300万美元以上的(含,下同),为促其早开工、早投产、早运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每到账10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每年同一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项目)当年度增加注册外资累计500万美元以上的,自领取新的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年内,增资部分每到账10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年同一企业累计奖励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鼓励重大产业项目落户

3.企业在港区实施项目并被认定为苏州市级或太仓市级有效投入专项考核、创新发展专项考核、产业招商专项考核的项目,对该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4.在企业完成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第一年内列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第二年内列入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三年内列入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鼓励企业设立功能性机构

5.企业获认定太仓市级及以上总部企业的,且企业注册日在认定前5年内、注册资本在500元(含等额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加速创新发展

6.入选苏州市级及以上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7.获得苏州市级及以上瞪羚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五)鼓励德资项目投资落户

8.在港区设立德资企业的,在企业完成公司注册登记后给予10万元的开办奖励。本政策所指德资企业,包括德国投资企业,以及奥地利、瑞士、比利时、卢森堡等国家投资企业。

(六)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

9.鼓励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做强做优,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IPO的企业,在企业实现IPO后的18个月内,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科创板上市企业在上述基础上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三条申报程序

1.奖补申请。港区招商部门根据本政策制订申报指南,企业依据申报指南申请奖补。

2.受理审核。项目实施单位在每年的3月底前向招商部门进行申报,招商部门初步审核后,由港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依据本政策对材料审核。

据第三方机构审核意见,港区招商部门会同纪检、经发、安环科技财政相关部门进行会审,上报港区党工委研究决定并公示5个工作日。

3.结算兑现。奖补资金自公示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结算兑现。

第四条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本政策规定的奖补,均需提交下列材料:奖补申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护照。除上述材料外,申请特定奖补的,还需提交相应材料。

1.申请到账外资奖励:验资报告。

2.申请重点项目落户奖励:提交申报有效投入专项考核、创新发展专项考核、产业招商专项考核所需的投资项目备案证、注册资本到账凭证。

3.申请功能性机构奖励:提交太仓市级或以上总部经济认定文件。

4.申请创新发展奖励:提交苏州市级或以上独角兽企业或瞪羚企业认定文件。

5.申请德资项目落户奖励:提交营业执照。

6.申请上市奖励:有关上市证明文件复印件

7.港区或者第三方评审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8.港区或者第三方评审机构认为需要组织现场查验的,企业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附则

1.同一奖补事项,同时具备享受本政策和上级其他普惠政策的,企业可重复享受。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中相同或重复条款。

2.年度发生安全、环保等有较大影响事件,在申报中有不实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不享受本政策。

3.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参照《太仓市“1+X”政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与结果应用实施细则(试行)》(太政办2018145号)规定执行,有一般失信行为的,资金安排额度扣减20%;有较重失信行为的,原则上资金安排额度扣减50%,也可视情况扣除直至取消安排资金;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不得申报和安排项目资金。

4.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港区将取消该奖励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奖励资金的资格。

5.本政策由港区招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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