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港区(浮桥)商业门面房拆迁补偿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规定相关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5月26日17点前反馈至浮桥镇建设局,地址:太仓市浮桥镇庆丰路86-1号,邮编:215434;电话:0512-53703607。
一、商业门面房的认定范围
本办法所称商业门面房,是指经市规划建设、土地部门批准的“两证”或不动产证登记为商业性质的沿街门面房或经镇人民政府及镇建设、土地等职能部门批准建造的沿街门面房(具体认定由建设、土地部门确认);原集体沿街房产,转制后产权归个人所有,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并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的;“两证”或不动产证登记为非商业性质的沿街房产改成商业用途的,并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的。商业使用性质的范围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仓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户规则、房屋分类、面积认定规定的通知》(太政办【2018】59号)规定予以确定。
二、商业门面房的拆迁补偿方式
商业门面房的拆迁补偿采用货币结算方式进行补偿。
三、补偿的标准
(一)关于房产的补偿
1.对经市规划建设、土地部门批准的“两证”或不动产证登记为商业性质的沿街门面房,按同类地区市场价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
2.对经镇人民政府及镇建设、土地等职能部门批准建造的沿街门面房按同类地区市场价的60%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
3.对原集体单位的商业用房,转制后产权归个人所有,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但未办理补出让手续的,用途是商业的,按同类地区市场价的60%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
4.对原集体的沿街房产,转制后产权归个人所有,土地性质为集体商业性质的,用于商业经营的面积,按同类地区市场价的50%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其他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原集体沿街房产,转制后产权归个人所有,土地仍归集体所有、性质为非商业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并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满一年以上,合法经营的,其改变为商业用房的部分,按同类地区市场价的70%再60%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其他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房产,按重置价评估价格的70%予以补偿。转制后增加的面积不能认定为商业经营面积。
5.工业企业沿街房产,两证齐全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土地房产均改变为商业用途性质的,批准改变的经营面积按同类地区市场价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其他部分仍按原性质评估补偿。虽然土地、房产性质没有改变,但在《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2010年7月1日)以前企业在合法建筑内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合法经营的,其改变为商业用房的部分,按同类地区市场价的70%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其他部分仍按原性质评估补偿。在《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2010年7月1日)以后,企业在合法建筑内,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并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满一年以上,合法经营的,其改变为商业用房的部分,按同类地区市场价的70%再60%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
6.两证齐全的非商业性质的沿街房产改成商业用途的,并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满一年,合法经营的,其改变为商业用房的部分,按同类地区市场价的80%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其他部分按同类地区同性质房产价格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
7.私人住宅破墙开店的沿街门面房仍按《关于印发<太仓港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太港管【2011】99号文件进行拆迁补偿。
8.经营面积按土地或房产变更面积或租赁面积并结合实际认定。
9.以市场价或市场价打折补偿的房产补偿总额含土地补偿价格。
(二)装修及附着物补偿
装修及附着物按照《关于公布2015年度苏州市房屋装修及附着物参考价格的通知》(苏住建房【2015】7号)文件评估补偿。
四、停产停业损失费
(一)对经市规划建设、土地部门批准的“两证”或不动产证登记为商业性质的沿街门面房,或经镇人民政府及镇建设、土地等职能部门批准建造的沿街门面房,合法经营面积按400元/平方米补偿。
(二)两证齐全的非商业性质的沿街房产改成商业用途的,合法经营面积按320元/㎡补偿。
(三)工业企业沿街房产,虽然土地房产性质没有改变,但在《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以前企业在合法建筑内,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并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合法经营的,其改变为商业用房的部分,按320元/平方米补偿。
(四)对原集体的门面房,转制后产权归个人所有,土地性质为集体商业性质的,用于商业经营的面积按400元/平方米补偿。原集体沿街房产,转制后产权归个人所有,土地仍归集体所有、性质为非商业,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其改变为商业用房的部分,按320元/平方米补偿。
(五)私人住宅破墙开店的,主房用于商业经营的面积按照280元/平方米补偿,辅房用于商业经营的面积按照200元/平方米补偿。
五、搬迁费
建筑面积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1000元一次性补偿,50平以上每增加100平方米(不足100平方米按100平方米计算),增加500元搬迁费。
六、按时签约腾房奖励
按市场价或市场价打折评估补偿的沿街门面房,按时签约腾房的,给予核准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奖励。按重置价评估补偿的按时签约腾房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房产面积给予一楼500元/平方米奖励,二楼400元/平方米奖励,三楼及以上300元/平方米奖励。私人住宅破墙开店的按时签约腾房的,按照核准经营面积,主房再给予500元/平方米奖励,辅房给予300元/平方米奖励。
七、产权登记为商业性质的非沿街房产参照工业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八、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港区、浮桥涉及商业门面房的补偿政策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港区管委会、浮桥镇人民政府指定浮桥镇动迁安置办负责解释。
港区(浮桥)商业门面房拆迁补偿办法补充意见
为更好的推进港区(浮桥)商业门面房的拆迁工作,建议制定关于商业门面房拆迁补偿补充意见,如下:
一、关于特殊情况的商业门面房,可经动迁安置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补偿方案。
二、对于被拆迁的商业门面房,两证齐全的若今后仍继续经营的,将来在相应区域内开发建设的门面房,购买时可给予适当优惠(具体优惠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待定),在签约时放弃此优惠的,可享受综合性奖励,否则不享受综合性奖励。
三、综合性奖励。按时签约腾房的两证齐全的商业门面房,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2000元的综合性奖励,其他类型的商业门面房可按照评估折率给予综合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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