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太仓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和加强太仓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相关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3月22日前反馈至太仓市财政局经贸科(地址:太仓市行政中心6号楼6B1804,邮编:215400,电话:0512-53537925)。
太仓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太仓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管理范围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及市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体现公益、精准施策、结果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拨付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受理相关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牵头组织对申请主体、申报材料的真实、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组织对重大项目的专家评审;调度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镇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具体落实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管理、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责任。
第六条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实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竣工验收、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并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七条按照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规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益性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等重大项目,主要包括:
(一)水生态环境保护。包括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入河(江、湖、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畜禽养殖等农业面源整治等。
(二)大气污染防治。包括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项目、清洁能源的推广与使用、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工业烟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有机废气设施设备补助、涉VOCs企业排查评估、挥发性有机物LDAR抽查评估、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抽查评估、储罐排查评估等)、移动源污染治理(机动车尾气遥测设备运维、高排放机动车淘汰补助、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上牌、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检、道路扬尘控制走航监测等)、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碳排放强度调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编制、重点污染源排放调查等)、大气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等。
(三)土壤污染防治。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监测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危废规范化处置、重金属污染防治等。
(四)辐射污染防治。包括电磁辐射、核辐射污染防治、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等。
(五)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包括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调查保护、生态文明创建奖补、生态环境文明科普、实践基地建设等。
(六)生态环境能力建设。包括本级环境监管、监测监控、执法、应急能力建设及运维、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科研课题研究、生态环境相关的规划、评估、咨询等。
(七)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八条专项资金不支持范围:
(一)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
(二)以城镇生活污水为主要处置对象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三)景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机征地拆迁补偿等与生态环境保护不直接相关的项目。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专项资金资金均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十条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会同财政部门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变更。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本级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申报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的文件为准,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按文件要求填报相关材料并经所在镇(区)环保部门初步审核后,报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下发资金拨付文件。
第十三条 中央、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实行项目库管理。
中央、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项目单位要对自身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负责。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中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履行规定程序,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入库、项目实施进度、竣工验收、绩效评价、项目总投资及分年度资金需求等进行全过程信息管理,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等进行实质性审核;财政部门主要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程序性审核。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不得以项目的全部或部分相同建设内容重复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或其他市级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内完成。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收到下达的项目任务及资金计划的通知后,按照支出进度的考核要求,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后,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项目合同规定,及时规范组织项目验收。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绩效监控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健全监管机制,对项目前期工作、资金落实和使用、信息公开、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项目考核。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设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并将监控结果及时报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市级下达的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等实施跟踪监督。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支出活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给予处理和处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局纪检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严重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太仓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太财规〔2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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