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太仓市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意见的公告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太政发〔2021〕3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相关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3月22日前反馈至太仓市财政局经贸科(地址:太仓市行政中心6号楼6B1804,邮编:215400,电话:0512-53537925)。
太仓市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太政发〔2021〕3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我市综合经济实力的项目资金。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将上级财政支持我市的专项资金与本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实行项目制管理,采取奖励等扶持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年度预算,实行总额控制。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符合我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需要和宏观经济政策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以及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财政局、发改委及镇(区)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以资金管理为主,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市发改委制定和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配合市发改委研究制定和健全专项资金的相关政策、具体管理制度等;
(三)协助市发改委开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
(四)审核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送、下达、批复资金;
(五)指导监督市发改委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管理,对市发改委提交的绩效自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或组织再评价;
(六)从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合规角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监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发改委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和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和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政策、相关管理制度;
(三)根据发展需要,提出年度预算建议;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保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四)根据专项资金政策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及预算安排等,印发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五)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
(六)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
(七)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镇(区)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与初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申报审核程序
第九条专项资金优先用于以下方向: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二)总部企业能级提升奖励。
第十条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均可按申报指南的要求(或通知)向所在地申报,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资金审核和下达程序:
(一)各镇(区)政府(管委会)(或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对所属企业、单位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初审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汇总上报市发改委。
(二)市发改委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实,委托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市发改委对经审核拟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查询其前3年信用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扶持金额。
(四)市发改委负责将拟支持的企业名称、支持方式等信息进行公示,但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的项目,可以不经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下达资金。
(六)市发改委或镇(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或指标文件)后,应当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发改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发改委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扶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发改委、各镇(区)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市审计局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违法本办法规定,由市财政局、发改委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专项资金,并记录为失信信息报送市信用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太仓市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太财规〔201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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