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太仓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激励表扬在经营管理和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组织和个人,引导和鼓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努力把质量品牌打造成向世界展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最美窗口”标志性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太仓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5月27日前反馈至太仓市司法局(地址:太仓市行政中心6号楼,邮编:215400,电话:0512-53521593)。
太仓市司法局
2022年5月16日
太仓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表扬在经营管理和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组织和个人,引导和鼓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努力把质量品牌打造成向世界展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最美窗口”标志性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太仓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仓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评定、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太仓市市长质量奖”是太仓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荣誉,主要授予依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或其他先进管理方式,质量管理取得优异成绩,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为太仓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分支内设机构、班组等各类组织(以下统称组织),以及长期从事质量工作、对太仓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个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组织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专家评议、政府审定、社会公示等为程序,通过政府推动、引导和监督,不断推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综合竞争力提升。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吸收国家和省、市质量奖评定标准。太仓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等标准要求进行,并根据质量发展理论和实践适时修订。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是我市质量管理的最高荣誉,分为“太仓市市长质量奖”和“太仓市质量管理优秀奖”两个奖项,每年评定一次。太仓市市长质量奖每年产生不超过2个,太仓市质量管理优秀奖不超过5个。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设立“太仓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
第八条 评定委主任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定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办),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评定委的日常工作,评定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评定委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四)提请市政府审定并批准市长质量奖获奖名单。
第十条 评定办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意见,制(修)订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二)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选拔、培训评审员,组建专家评审组;
(三)编制市长质量奖评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社会责任履行等情况;
(六)向评定委报告市长质量奖的初步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七)公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八)承担评定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二条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市长质量奖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培育、发动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太仓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机构,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符合产业、环保、安全、质量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二)通过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服务业实施标准化服务,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注册;
(四)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合格;规模以上工贸企业须达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
(五)出口商品质量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未被国外通报或有关部门发出质量风险预警;
(六)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
(七)申报前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八)申报前三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九)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等位居市内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组织,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经评定委同意,申报资格条件要求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申报太仓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较好发挥示范作用,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二)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十年以上;
(三)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或方法,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行业或本市质量水平和绩效等做出突出贡献,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四)申报个人为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所在组织应同时符合第十三条第三至第八款的规定。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程序主要包括申报组织和个人资格审核、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个人不进行现场评审)和评定委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应当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一)每年度评定前,由评定办印发工作文件,并在市政府和评定委相关成员单位网站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二)申报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太仓市市长质量奖申请表》,按照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申报组织和个人所在地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者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评定办。
(三)评定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名单。
(四)评定办组织材料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和个人进行材料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由材料评审组出具材料评审报告,评定办据此确定进入陈述答辩和现场评审环节的名单。
(五)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就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关情况做现场陈述,并接受问询,进行答辩。
(六)评定办组织现场评审组对通过材料评审程序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个人不进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七)评定办汇总材料评审、陈述答辩和现场评审意见,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优秀奖候选名单报评定委审议。
(八)评定委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名单,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不通过的,取消获奖资格,不进行递补。
(九)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市政府对获得太仓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予以激励,颁发奖牌,并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奖补。
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获得太仓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的组织和个人予以激励,颁发奖牌,并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补。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优秀奖奖励经费和评定专项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统一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优秀奖荣誉的获奖组织和个人,经核实后由评定委提请市政府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向社会公开,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获奖个人作为主要负责人的组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确认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定办报告:
(一)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二)重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案件;
(三)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者服务抽查不合格;
(四)由于产品质量引起出口产品遭国外退货、索赔,并被国外通报或被有关部门发出质量风险预警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比较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获奖个人作为主要负责人的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定办调查核实,并向评定委报告。情况属实的,由评定委提请市政府撤销其称号,并予以通报,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二)连续两次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者服务抽查不合格;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评定委各成员单位应加强信息沟通,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及时报送评定办。
第二十二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满五年的组织和个人,在按当年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经评定再次获奖的,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二十三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定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相关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评定办应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报经评定委批准后,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方法、新模式、新经验,带动全市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太仓市市长质量奖、太仓市质量管理优秀奖标志和获奖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太仓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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