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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4576/2015-00098
综合政务;其他; 通知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05-11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仓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政办〔2015〕62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仓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5-05-11 00:00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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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娄东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太仓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1日

 

 

太仓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仓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办发〔2014〕95号)和《中共太仓市委、太仓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仓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太委发〔2014〕32号),设立太仓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建制。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1.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四)负责组织拟定并实施全市农村(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

  (五)负责医疗机构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对辖区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评估和监督体系。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物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具体负责在省招标平台上遴选、采购基本药物,并统一组织配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预警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协助市政府实施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拟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医学学术交流活动。

  (十一)拟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开展重点专科、特色专科(专病)创建活动。

  (十二)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完善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本信息库建设。

  (十三)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市政府血吸虫病地方防治领导小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和市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精神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结核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促进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拟定全市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市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健康城市和全民健康促进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0个内设机构,均为正股级建制。

  (一)党政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党务、政务工作;负责文秘、会务、机要、

档案、保密、保卫、信访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措施和建议,组织推进基层医疗卫生和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负责卫生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组织开展系统内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综合治理、平安医院创建、消防管理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管干部的培养、选拔、监督和管理;指导下属单位干部管理、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管理和群团工作;指导相关非公医疗机构党建工作。管理全系统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等的人事档案。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职称管理、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考试考核等工作;负责全系统岗位设置管理和奖惩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办理系统内人员因公出国(境)手续。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并对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评估。负责监督实施卫生财务规章、全市卫生计生经济统计工作、指导基层单位加强资产管理,协调落实卫生事业经费保障。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编制地方政府拨付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预决算。拟订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研究提出卫生计生服务价格建议,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并督促检查全市卫生计生收费管理,指导、监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

  (四)信息统计科

  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与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和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库等建设;组织卫生和计生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承担指导本系统各类信息系统、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及安全保障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组织进行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抽样调查和专题调查,分析卫生事业和人口发展动态,开展医疗卫生需求和人口发展预测。指导建立信息数据库建设工作。

  (五)医政科教科(中医管理科、干部保健科)

  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地方性标准的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实施和监督;负责医疗机构重点专科、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与管理。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负责拟订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措施,督查基本药物制度各项规定的落实。建立医疗质量安全控制评价体系;指导医院药事、医院感染控制、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城市医疗卫生支援基层工作;按规定协调处理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纠纷,协助开展医疗保险、做好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医疗救护工作和做好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安全保障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伤残鉴定、司法鉴定工作。贯彻国家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按规定指导和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中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干部保健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有关决定。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科技攻关和科技项目管理,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和科普工作。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贯彻落实上级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相关医院执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全(专)科医师培训制度。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六)法制与政务服务科

  负责贯彻落实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律法规咨询、解释等工作。负责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日常工作和本部门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执法进行监督,督办重大违法案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七)宣传教育科
    宣传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业政治思想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计划;宣传、交流、推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与成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业的新闻报道;负责本部门并指导本系统的新闻发布工作。承担、配合、协调国际、国家、省等有关卫生与计生交流培训。

   (八)预防保健与社区卫生科(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和督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有关业务工作和业务建设;组织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评估和达标评估。拟定传染病、妇幼保健、血吸虫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计划和措施,负责对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指标的监控,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控制重大疫情的发生流行;组织疫情监测,评估防治效果。拟订全市初级卫生保健的工作计划、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规划、建设和管理标准,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建设,组织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评估。组织协调全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

  拟订卫生应急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技术指南;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组织实施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指导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工作。
    (九)计生管理科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基层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落实上级有关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落实上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科

  统筹协调全市爱国卫生和建设健康城市工作,协调市爱健委各成员部门职责的落实;拟订全市爱国卫生和健康城市建设的工作计划、规划和评估指标;组织开展建设健康城市、健康社区及卫生城市、卫生镇(村)等各级各类卫生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和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负责全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民健康促进与教育;组织开展群众性的社会卫生检查评比活动;组织实施基层爱卫工作的指导,并进行效果评价。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委、监察审计室。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32名。

  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8名,另核纪委书记1名。内设机构正副科长(主任)21名,其中正科长(主任)11名(含监察审计室主任1名),副科长(副主任)10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市医学会、市预防医学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全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太仓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完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四)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实施国家药典。

  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

  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总工会关于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仍按《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苏编办〔2011〕120号)执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原市卫生局职责。

  (六)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授权,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职责由市卫生监督所承担。

  (七)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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