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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东街道综合执法局积极探索水务执法案件办理

时间:2023-06-01 09:06来源:娄东街道办事处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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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水务执法工作,优化辖区水域环境,近日,娄东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深入研究水务法条,积极探索水务执法案件办理,切实提升水务精细化管理水平。

召开调研会议,加强理论指导。为有效提升水务执法办案能力,使执法队员更好地理解、学习水务局下放的管理权限,解决日常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综合执法局分别于3月20日、4月14日,两次与市水务局举办执法工作调研会,对执法巡查、案件办理、水务事件处置情况、涉水法律法规宣传以及专项行动等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为后期执法打下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开展水质抽查,提升水域环境。为进一步提升辖区企业污水排放规范化,将前期掌握的知识经验运用到实处,综合执法局强化自身监督管理职能,充分发挥与水务部门的执法合力,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原则,联合水政执法大队对辖区污水排放不达标并且没有申请排放许可的企业进行水质抽样检查,切实排查企业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升企业自身责任意识,助力辖区水域环境再升级。此次行动共计抽查企业3家。

探索典型案件,提升执法效能。2023年以来,综合执法局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拓创新,研究办理典型案件,截至目前,已经成功办理3起水务案件,分别是:

向河道倾倒垃圾,违反了《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八条中:禁止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综合执法局对违反本条例的当事人袁某某处以了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中: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但由于当事人取水量不大(2立方米)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及水务部门发放的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规定的免罚条件,综合执法局经过集体讨论,对当事人常熟市某市政工程队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施工泥浆,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施工泥浆等废弃物。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综合执法局对违反本条例的当事人左某某处以了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娄东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不断提高执法队伍水务执法能力,提升队伍凝聚力、战斗力,强化担当作为,做到全面依法治水,严厉打击各类水务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辖区水域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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