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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等近期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12-28 10:41来源:太仓市人民政府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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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费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13号),《关于开展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1〕497号),为做好2022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现就缴费工资申报等近期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申报

(一)已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注册用户的单位自2021年12月11日起可直接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web/login)“单位办事”—“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模块进行申报。其余单位请于2021年12月11日至2022年3月1日期间携带U盘至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拷贝申报数据。

(二)各缴费单位申报人数以2021年12月在职职工人数为准。2022年1月1日后进入单位或1月6日前离职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工资收入不足12个月的职工,折算成12个月的工资收入申报,金额以元为单位取整数。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三)各单位将2021年全年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保留至元,取整数)逐一输入EXCEL文档中,核对无误后打印《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经职工本人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认)、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缴费工资基数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号)等规定执行。

(四)网上申报单位应于2022年3月6日前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完成申报缴费工资回盘工作,并上传《汇总表》《申报表》以及经主管部门盖章的本单位2021年度劳动工资年报或财务年报(以下简称“年报”),相关纸质材料单位自己留存备查。其余单位应于2022年3月6日前将拷有申报文件的U盘、《汇总表》《申报表》和年报,报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五)各单位在输入职工年度工资收入前,须仔细核对职工的基本信息,如发现有误,应及时填写《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更正或变更手续。

(六)为及时更新缴费单位基础信息资料,各单位还须准确核对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所属行业、银行账户等基本情况。如有差异,请及时至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变更维护,其中银行账户信息涉及待遇拨付,需同步至开户银行维护变更。

(七)参保单位存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多重劳动合同关系人员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上述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规则完成申报工作。

(八)各单位应如实、准确地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总额。

 二、缴费基数启用

(一)根据《关于发布202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13号),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

(二)2022年1月6日24:00关闭业务期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批量启用2022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并开展单位1月份月度结算。

(三)2022年1月至3月单位月度结算期间,每月6日24:00关闭业务期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对上月11日至本月6日期间申报年度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启用年度缴费基数,并根据缴费单位年度已结算月份,按照启用后缴费基数与已结算缴费基数开展差额调整工作,并将应补征或扣减金额计入当月单位应征计划,统一开展月度结算。

(四)已启用年度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数据即行锁定。请广大缴费单位在月度结算期关闭前及时核对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情况,同一结算期内可多次申报,以最后一次申报数据为准。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的,2022年3月7日至10日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单位2021年12月份缴费工资的110%确定2022年缴费工资基数。

太仓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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