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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福来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5.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16-11-15 16:11来源:安监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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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福来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5.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65月14,接沙溪镇安监办报称位于沙溪岳王的太仓市福来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内于2016年513日发生一起人员跌落事故,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报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等相关规定,太仓市安监局受市政府委托牵头成立了太仓市福来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5.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㈠事故相关单位名称:太仓市福来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㈡事故发生时间:2016年5131030分许

  ㈢事故发生地点:太仓市福来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

  ㈣事故类别:高处坠落事故

  ㈤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赔付款)

  ㈦死亡人员概况

姓名

年龄

性别

伤亡

情况

  籍贯

  身份证号码

王振其

64

死亡

江苏省太仓市

320522********3512

  二、事故相关单位(人)概况

  太仓市福来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太仓市沙溪镇岳王新建村;法人代表:周志军;注册资本:100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2008624日;营业期限:2008624日至2038623日;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生产、加工、销售非标设备、电器成套设备、五金制品。

  王振其,男,汉族,1952年3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2********3512,住太仓市沙溪镇岳王新建村二十七组16号,电工(无电工证),无工作单位。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165月12,太仓市福来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普工陆云其打电话给王振其,请其来公司修理车间内更换灯泡。2016年51310时左右,王振其应约来太仓市福来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更换修理车间灯泡所用的活动脚手架为王振其自带。1030分许,王振其站在活动脚手架二层上(离地约3.5米)进行了更换灯泡作业,更换后王振其未下脚手架,然后其要求下面的工人施志辉、陆云其帮忙推动移动脚手架至下一个灯泡更换位置。移动过程中,脚手架发生垮塌,王振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地面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分析和事故性质

  ㈠事故分析

本案王振其受托临时到太仓市福来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更换灯泡行为应认定为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合同法》第251条第二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的特征:1、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且自主经营。2、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且独立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3、承揽人一般必须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且对完成的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本案王振其接受更换灯泡后定作任务后,自带更换灯泡的工具及辅助设备,独立完成更换灯泡工作,符合合同法承揽合同的特征。

  ㈡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召开事故分析会,一致认为,太仓市福来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临时委托王振其更换灯泡的行为应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不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由民事法律进行调整。


   本文当事人身份证号码已做去标识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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