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厂区内 “6.10”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厂区内
“6.10”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6月10日13时22分左右,接“110”报称太仓市双凤镇泥泾村的地和管桩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太仓市安监局受市政府委托牵头成立了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厂区内“6.10”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㈠事故相关单位名称:昆山市玉山镇展宏建材厂、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
㈡事故发生时间:2017年6月10日12时40分许
㈢事故发生地点: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B车间
㈣事故类别:机械伤害事故
㈤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㈥死亡人员概况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伤亡 情况 |
籍贯 |
身份证号码 |
袁立同 |
62 |
男 |
死亡 |
江苏兴化 |
321083********1875 |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昆山市玉山镇展宏建材厂,地址:玉山镇马庄村高家甸村南吴淞江边,经营者:崔进杰;类型: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2011年06月24日;经营范围:砼砖制造;砼砌块制造、黄砂、石子、水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地址:太仓市双凤镇新杨村204国道东侧,法人代表:朱明峰;注册资本:6167.83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2003年07月25日;营业期限:2003年07月25日至2053年07月24日;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水泥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4年6月26日,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甲方)与上海万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甲方拥有管桩生产线所产生的余浆交予乙方处理…,协议期限为二年起止时间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2014年10月30日,上海万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管桩余浆设备交接单》告知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管桩余浆设备交接单》中载明将管桩余浆买卖往来业务和原有的余浆处理设备一并转让给昆山市玉山镇展宏建材厂。详见《协议书》、《管桩余浆设备交接单》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7年6月10日8时左右,昆山市玉山镇展宏建材厂经营者崔进杰电话联系不到工人袁立同(男,62岁,江苏兴化人,昆山市玉山镇展宏建材厂派驻在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进行查看清扫余浆桶的工人),便电话联系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电工陈天伟,让其寻找工人袁立同。2017年6月10日12时40分许,陈天伟在苏州地和管桩公司B车间发现袁立同漂浮在余浆桶内,面部朝下,此时电机还处于运转状态,人已死亡。陈天伟将事故情况通知电工杨海军,杨海军立即到距离余浆桶5、6米处的地方把电源关掉,随后袁立同的儿子袁月钦到达现场,将袁立同从余浆桶打捞出来。
对相关人员询问调查了解情况:2017年6月9日16时左右,货车司机刘再同最后一次见到袁立同,刘再同当时同袁立同一起将余浆桶内的余浆抽到货车上,并将泥浆泵清洗,随后袁立同去余浆桶内清理杂质。待清理完后,袁立同告诉刘再同明天要下雨,要找东西盖一下余浆桶周围的电器设备,并告诉刘再同明天是否来拉余浆等他电话,随后刘再同开货车离去。6月10日12时40分许,袁立同被发现漂浮在余浆桶内。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现场勘查情况:该余浆桶位于苏州地和管桩公司A、B两个车间之间,属于B车间,B车间位于整个车间的右侧。余浆桶是固定式的,圆桶形状,开口在顶上,无防护措施,直径约为2米,高度约为1.5米,电机位于余浆桶的正上方,电机的下边连接搅拌装置。
㈠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和对相关人员询问调查,推测袁立同在做电机防护时不慎坠落余浆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㈡事故间接原因
1.昆山市玉山镇展宏建材厂及其经营者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余浆清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对涉事余浆桶进行隐患排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余浆桶周边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安全隐患问题。
2.昆山市玉山镇展宏建材厂未对派驻在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厂区工作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将B车间的一部分场所供昆山市玉山镇展宏建材厂进行余浆处理,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未对昆山市玉山镇展宏建材厂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㈢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召开事故分析会,调查了事故发生的原因,一致认定这是一起由于昆山市玉山镇展宏建材厂及其经营者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派驻在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厂区工作的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欠缺;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未对昆山市玉山镇展宏建材厂的余浆处理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㈠昆山市玉山镇展宏建材厂(经营者崔进杰)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组织制定余浆的清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督促检查、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余浆桶进行隐患排查;未能发现并及时消除余浆桶周边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安全隐患问题;未对派驻在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厂区工作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建议太仓市安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昆山市玉山镇展宏建材厂(经营者崔进杰)实施行政处罚。
㈡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将余浆处理这一项目发包给昆山市玉山镇展宏建材厂,两单位都在B车间进行生产作业活动。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未与昆山市玉山镇展宏建材厂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昆山市玉山镇展宏建材厂在B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太仓市安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㈢监察机关对事故调查组人员在调查过程中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未发现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并将对属地监管部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一经发现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将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㈣经调查无证据表明事故中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需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㈤要求企业对职工做好安全普及教育工作。
㈥事故发生后,已责令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立即暂停生产,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妥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六、整改要求
㈠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和昆山市玉山镇展宏建材厂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把安全生产放到重要的位置,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㈡苏州地和桩业有限公司和昆山市玉山镇展宏建材厂要结合事故对全公司职工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各车间应结合本车间的实际情况开展教育培训,杜绝违章违规操作,确保生产安全。
㈢属地政府职能部门应举一反三,督促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防范事故的发生,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生产安全事故。
注:本文当事人身份证号码已做去标识化处理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