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亦石材有限公司 “8.2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8月26日中午,位于太仓市沙溪镇通港西路388号上海凯亦石材有限公司所租用的车间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太仓市安监局受市政府委托牵头成立了由监察委、公安局、沙溪镇政府、安监局、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上海凯亦石材有限公司“8.2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㈠事故相关单位名称:上海凯亦石材有限公司、太仓玖隆石业有限公司
㈡事故发生时间:2018年8月26日11时至11时50分之间
㈢事故发生地点:太仓市沙溪镇通港西路388号上海凯亦石材有限公司租用的生产车间内
㈣事故类别:物体打击
㈤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赔付款)
㈦死亡人员概况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伤亡 情况 |
籍贯 |
身份证号码 |
杜方国 |
35 |
男 |
死亡 |
湖南省石门县 |
430726********4319 |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上海凯亦石材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杨溇村1130号125室;法定代表人:谭彦波;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成立日期:2011年03月15日;营业期限:2011年03月15日至2021年03月14日;经营范围:石材、金属材料、装潢材料、陶瓷制品、建材、木材、钢材、不锈钢门窗、五金交电批发、零售,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太仓玖隆石业有限公司,地址:太仓市通港西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庄国志;注册资本:1200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01月20日;营业期限:2017年01月20日至2047年01月19日;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建筑用石材;经销装饰材料、五金配件、陶瓷制卫生设备;水电安装;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3月1日,太仓玖隆石业有限公司与谭彦波个人签订《租赁合同》,太仓玖隆石业有限公司将厂房内5号车间(1120.6平方米)出租给谭彦波,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当地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㈠事故发生前的监管工作
沙溪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份对上海凯亦石材有限公司发放了限期搬离关闭通知书,并安排相关部门实施了断电,要求其在2018年8月底之前搬离。
㈡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1.事故发生后,沙溪镇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和安监办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善后处理等工作。
2.针对事故,举一反三,召集厂区内其他企业负责人召开“8.26”事故现场会,对事故进行通报,并提出了在搬离过程中安全注意事项,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四、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8年8月26日13时30分左右,谭彦波来到上海凯亦石材有限公司所租用的厂房内准备干活,当走到行车下面时,看到杜方国右手拿着行车遥控器,身体被挤压在两块长3m宽1.6m厚度为3.5cm的大理石板与铁制大板架之间。随后,谭彦波喊来隔壁车间王保安等三人,四个人一起用手把压在杜方国身上的大理石板扶正,然后把杜方国平躺着放在地上并报警,急救车到达后经现场确认杜方国已经死亡。
事故发生时间分析:因事故发生时现场无目击者,也未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无法准确的判断事故时间。通过了解情况,最后与杜方国见过面、打过招呼的是谭彦波的妻子,时间为2018年8月26日11时左右;而11时50分左右,谭彦波打电话给杜方国时,电话无人接听,可以判断事故发生时间为2018年8月26日11时至11时50分之间。
五、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㈠事故直接原因
杜方国在整理大理石板的过程中不慎被大理石板压到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㈡事故间接原因
1.上海凯亦石材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上海凯亦石材有限公司未对杜方国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杜方国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3.上海凯亦石材有限公司未进行事故隐患排查,现场监管不到位,员工在进行大块大理石整理搬运时,应加强现场的协调与监管,确保生产安全。
4.太仓玖隆石业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谭彦波所租赁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并记录。
㈢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分析认定:上海凯亦石材有限公司“8.26”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㈠上海凯亦石材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杜方国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进行事故隐患排查,现场监管不到位,是事故的责任方。建议太仓市安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上海凯亦石材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㈡谭彦波,上海凯亦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督促检查、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建议太仓市安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谭彦波实施行政处罚。
㈢太仓玖隆石业有限公司,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未对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是事故的责任方。建议太仓市安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太仓玖隆石业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㈣要求对企业职工做好安全普及教育工作, 做好家属后续安抚工作。
七、整改要求
㈠上海凯亦石材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做好搬迁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搬迁期间生产安全稳定。
㈡太仓玖隆石业有限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做好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把安全生产放到重要位置,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㈢属地政府职能部门应举一反三,督促相关搬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搬迁期间不再发生类似生产安全事故。
本文当事人身份证号码已做去标识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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