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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推进“海鸥计划”柔性引进海外智力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5-12-04 15:55来源:人社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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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现将市人才办、财政局、人社局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海鸥计划”柔性引进海外智力的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731

关于加快推进“海鸥计划”柔性引进

海外智力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人才集聚能力,加快实现我市经济新常态下产业转型新发展,根据《关于实施“海鸥计划”加快柔性引进海外智力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197号),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指的“柔性引进海外智力”是指打破国籍、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契约管理为基础的海外人才引进方式。

  第二条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各类社会组织以交流合作、技术攻关、培训咨询、评估诊断等多种形式实施柔性引智。优先支持重点和新兴产业领域企业柔性引进创新型、技能型和管理型人才。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海外智力”包括以下对象:

  1.外籍专家和港、澳、台籍专家;

  2.在海(境)外工作,以柔性方式在我市企业主持或参与实质性项目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人才,签订项目协议或工作合同,且符合下述条件,可申报海鸥计划资助。

  1.企业原则上为中资企业或中方控股企业;

  2.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中明确的每年在苏工作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3.柔性引智采用阶段性全职在苏工作方式的,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同一企业(集团)中,不同子公司(事业部)间的人才派遣不在资助之列。

  第五条以引智对象所作贡献为依据实施资助,鼓励用人单位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职称实施柔性引智。

  1.在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的,实际给付的计缴所得税的劳动报酬高于50000元的,方可资助。其中,劳动报酬在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20%资助;劳动报酬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25%资助;劳动报酬在20万元以上的,按劳动报酬的30%资助。单个项目(单个人才)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2.不在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的,根据项目引智的技术含量和对企业发展的针对性;引进人才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研究成果,在引智项目中发挥的作用;企业对实施项目的投入、团队人员组成;实施项目的进度情况、产生的阶段性成果及绩效情况;人才在苏州的时间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资助要求的分三个类别,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补贴。

  3.对符合海鸥计划申报条件并入选省级以上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的外籍专家,按上级文件规定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人才)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海鸥计划资助由用人单位网上申报,通过初审后,提交申报材料,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全年受理。

  第七条申报海鸥计划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表及证明材料。用人单位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证明材料包括引智对象护照及个人相关材料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引智单位签订的项目协议或工作合同;相关行业认证材料、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的相关证明材料(解款单、所得税完税证明等);不领取劳动报酬的,单位还须提供出入境行程证明件复印件、引智说明、项目材料和在引智单位工作时间段和时间数。以上材料独立装印成册,一式3份。

  2.柔性引进海外智力项目论证及相关成果报告,独立装印成册一式3份。

  以上相关表格可登录姑苏人才计划服务网(www.rcsz.gov.cn),进入申报页面后填写、打印。

  第八条海鸥计划审核与评审工作每年11月集中进行。用人单位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初审后,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外国专家局)。部、省属及市直属单位按属地原则报送县级市、区初审。

  第九条海鸥计划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经资格审查、相关走访、专家评审和综合评审,提出资助建议名单并报市人才办审定。

  第十条资助名单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资助;公示有异议的,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入选海鸥计划的人才(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外国技术、管理人才引进计划。

  第十二条海鸥计划资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高新区范围内的资助对象,资助资金由市人才开发资金按30%拨付,姑苏区由市人才开发资金按50%拨付。

  第十三条  海鸥计划资助资金,经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在下一财政年度划拨至用人单位,用于海外人才引智补贴。引智对象实施的工作项目系跨年度的,追溯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在申报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经查实,录入企业诚信档案,取消企业申领政府各类人才资助资格,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海鸥计划资助情况列入县级市、区人才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实施“海鸥计划”加快柔性引进海外智力的实施细则(试行)》(苏办发〔201197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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