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及享受医疗救助的居民医疗保险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
时间:2015-12-04 16:00 来源:人社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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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63号、关于印发《太仓市母婴阳光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及享受实时医疗救助的居民医疗保险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作如下调整:
一、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
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灵活就业人员在生育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待遇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三、享受实时医疗救助的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在分娩住院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待遇标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四、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五、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后,不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享受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六、本通知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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