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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失业保险金领取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5-12-04 16:05来源:人社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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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3个条件,即:“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而目前在我市就业的外地户籍人员,因之前的客观因素使他们无法进行失业登记,在领取失业金条件上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实施。

  目前,国家已出台“居住证”制度,我市也已施行,全面依法实施失业保险金领取的宏观条件已经具备。为进一步规范失业金领取程序,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71日起,凡在我市参保的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与太仓本地户籍人员一样,必须至单位注册所在地的镇(区)劳动保障所(分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后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镇(区)劳动保障所相关工作人员受理失业登记申请,核实申请人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录入系统,按规定将相关材料存档,做好台账记录。

  附件:1、《非本地户籍人员失业登记流程》

          2、失业人员登记表

          3、失业登记业务操作流程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6月30

  附件1

  非本地户籍人员失业登记流程

  一、登记对象

  凡在我市参保的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非本地户籍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

  二、登记机构

  企业(单位)经办人员或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到失业前单位注册地所在镇(区)劳动保障所(分局)办理失业登记。

  三、所需材料

办理失业登记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居住证》、与单位解除(约) 劳动关系相关材料。

  四、登记流程及要求

  (一)企业经办人员或办理失业登记人员向镇(区)劳动保障所(分局)提交材料,申请失业登记并同时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

  (二)镇(区)劳动保障所(分局)工作人员受理失业人员登记申请,对申请人材料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录入系统。

  (三)镇(区)劳动保障所(分局)按照规定将相关材料归档,做好台账记录。

  联系电话: 53572885、5358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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