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务服务 > 专题服务 > 社保民政 > 社会保险

关于进一步明确太仓市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认定范围的意见

时间:2016-03-24 16:24来源:人社局访问量:
【字体:

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各科室、事业单位:

  为更好地规范实施《太仓市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暂行办法》(太政发[2014]81号),现对符合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的认定范围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工作场所为灵活就业人员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并能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

  二、职业岗位为灵活就业人员登记的职业岗位。

  三、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为在工作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灵活就业人员正当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而施加暴力对灵活就业人员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正当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五、“醉酒或者吸毒”和“自残或者自杀”,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决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六、“故意犯罪”,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七、灵活就业人员因工外出及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交通意外、事故等伤害不属于认定范围。

  八、本意见是对《太仓市灵活就业职业伤害保险实施细则》(太人社[2014]55号)相关条款的进一步明确。本意见自201611日起执行。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x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太仓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