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太仓市2016年度社会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根据《关于调整苏州市区2016年度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苏人保规【201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情况,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对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作出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调整为:在职人员800元,退休人员600元。
二、调整社会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含转诊)分别调整为:在职人员400元、800元、1000元;退休人员300元、600元、800元。
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含转诊)分别调整为: 400元、600元、1000元。
三、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住院医疗费用封顶线调整为20万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结付。
四、增加重性精神病门诊特定项目两个病种
重性精神病门诊特定项目增加“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和“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两个病种。
五、调整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大病再保险的有关标准
㈠筹资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0元。
㈡再保险资金补偿的起付标准调整为12000元。
六、调整高层次人才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㈠高层次人才每年的体检费用不再列入医保统筹基金支出。
㈡超过门诊统筹封顶线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再列入报销范围。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仓市财政局
2016年3月18 日
抄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仓市人民政府
抄送:太仓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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