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的通知
太人社[2016]30号
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太仓市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太政办〔2016〕30号)规定,结合我市定点医院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定点医院2016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方式调整如下:
一、支付方式
实行总额控制下按人头与按病种相结合方式。
(一)按人头支付
根据各医院2015年度住院病人的人头数与参保人员的净增数,核定2016年度住院病人的人头数;根据前三年各医院的平均住院人头额,以总额控制为前提,核定各医院住院的人头额,确定年度住院病人基金支付总额。
(二)按病种支付
对部分医疗临床路径明确,历年医疗费用稳定的疾病,实行按病种支付。按病种支付所发生人头数与人头额计入按人头支付范围。
二、结算规定
定点医院的按人头支付与按病种支付方式,实行按月结算,年终决算。
(一)按月结算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各定点医院每月发生的住院人头数、人头额及按病种结算的数据,按规定结算。
1、月住院人头数与人头额在核定标准范围内的按实结算;
2、月人头数超过核定标准,而人头额低于核定标准的按实结算,但最高不超过月定额标准(月定额标准为年定额标准的1/12);
3、月人头额超过核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暂不结算。
(二)年终决算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各定点医院全年发生住院的人头数、人头额及按病种结算的数据,经综合平衡后进行年终决算。
1、年度平均人头额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不予结算;
2、年度人头数超过核定标准,而人头额低于核定标准的,先由人头额的低于部分充抵人头数的超过部分,充抵后如有结余的全额奖励给定点医院,如不足充抵的,应根据当年基金收支情况及考核情况,不足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不低于70%支付;
3、年度未完成核定人头数,而人头额低于核定标准的,按实支付,人头额低于部分不予奖励;
4、年度内人头数与人头额均超过核定标准的,人头数的超过部分,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及年度考核情况,由医保基金按不低于60%支付;
5、年人头额低于在职人员首次起付标准3倍以下的不予奖励;
6、定点医院住院与门诊定额实行年终统筹决算,当住院或门诊单项按规定有奖励的,而其门诊或住院单项出现超额的,奖励部分只能为支付超额部分后的结余部分。
三、本通知适用时间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四、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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