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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时间:2016-09-20 10:35来源:人社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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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太仓市财政局

太人社[2016]45号

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和管委会,新区党委和管委会,科教新城工委和管委会,旅游度假区工委和管委会,娄东街道工委和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31号)、《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补充通知》(苏人社发[2016]2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

  12015年12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22015年1231日前纳入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的原乡镇“小统筹”人员、老居民、政策性户口农转非等人员参照企业退职人员标准调整;被征地农民,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调整。

  二、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2015年1231日前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和享受社会养老补贴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由1200元调整为1300元,基础养老金由240/月提高到260/月。

  2、按缴费年限增发。每缴费1年增发1元(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每缴费1年增发2元),缴费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3、在上述增加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年龄增发。对年满70周岁不足80周岁、年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以及10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分别增发15元、20元、25元、30元。

  三、调整时间。从2016年11日起执行。

  四、2016年11日至6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及纳入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的原乡镇“小统筹”人员、老居民、政策性户口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农民从201671日起,参照本文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在此期间到达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比照本文高龄人员增发养老金的相关规定,从201671日起补差。

  五、工作要求

  此次调整养老金工作,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31号)、《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补充通知》(苏人社发[2016]232号)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仓市财政局

  20169月19

(此件依申请公开)

抄报:市人民政府,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抄送: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沙溪镇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科教新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江口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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