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度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补助标准的规定
太人社规字〔2017〕2号
关于2016年度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补助标准的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太仓市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太政规〔2015〕5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太仓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太政发〔2017〕3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2016年度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补助规定如下:
一、补助的范围和对象
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补助范围为:2016医保结算年度内所发生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自负医疗费用。未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由个人现金结付的医疗费用以及非列入社会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费用不列入年度补助范围。
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补助对象为:低保、重点优抚人员和门诊个人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的其他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补助标准
2016年度大病门诊医疗保险按补助对象自负医疗费用的发生额度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金额按比例分段结算。具体实施标准:
3000元(含)以下,补助比例为50%(仅限于低保、重点优抚人员);
3000元--6000元(含),补助比例为53%(其中享受一类门诊特定项目人员按70%补助);
6000元--8000元(含),补助比例为55%(其中享受一类门诊特定项目人员按70%补助);
8000元--10000元(含),补助比例为57%(其中享受一类门诊特定项目人员按70%补助);
10000元--12000元(含),补助比例为59%;
12000元--14000元(含),补助比例为61%;
14000元--16000元(含),补助比例为63%;
16000元--18000元(含),补助比例为65%;
18000元--20000元(含),补助比例为67%;
20000元以上,补助比例为70%。
三、补助金的发放
太仓市大病保险联合办公室组织补助金的发放工作,确保补助金准确及时发放到每个补助对象。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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