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 |
太仓市财政局 |
太人社 [2017]38号
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和管委会,新区党委和管委会,科教新城工委和管委会,旅游度假区工委和管委会,娄东街道工委和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
1、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2、2016年12月31日前纳入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的原乡镇“小统筹”人员、老居民、政策性户口农转非、小乡干部等人员参照退职人员标准调整;被征地农民,参照退休人员标准调整。
二、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和享受社会养老补贴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由1300元调整为1400元,基础养老金由260元/月提高到280元/月。
2、按缴费年限增发。每缴费1年增发1元(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每缴费1年增发2元),缴费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3、在上述增加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年龄增发。对年满70周岁不足80周岁、年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以及10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分别增发10元、15元、20元、25元。
三、调整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及纳入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的原乡镇“小统筹”人员、老居民、政策性户口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农民从2017年7月1日起,参照本文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在此期间到达70、75、80周岁的退休人员,此次不再从2017年7月1日起比照高龄人员增发基本养老金的相关规定补差。
五、小乡干部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六、工作要求
此次调整养老金工作,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24号)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仓市财政局
2017年7月14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抄报:市人民政府,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抄送: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沙溪镇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科教新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江口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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