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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向特殊人员倾斜的通知

时间:2017-09-26 09:53来源:人社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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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人社医[2017]1号

关于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向特殊人员倾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医保精准扶贫经办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309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太仓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太政发【2017】37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就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向特殊人员倾斜作出如下规定:

  一、补助的对象和范围

  1、发生符合社会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的实时救助人员;

  2、进入大病医疗保险补偿范围且实际治疗过程中必须使用的体内置放材料、特殊医用材料(需经专家评审)的参保人员。

  上述费用自2016年41日起,以医保年度内社会医疗保险信息数据库统计时间为准。未记入信息数据库的费用,不列入补助范围。

二、补助的待遇标准

(一)发生符合社会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的实时救助人员,免除起付线(12000元)。

     1、达到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的,原起付线部分按50%给予补助;

     2、未达到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的,实际合规费用按30%给予补助。

(二)经专家评审,实际治疗过程中必须使用的心脏起搏器、射频消融针、可充电植入性神经刺激器自2016年起列入大病医疗保险的补助范围,补助标准为:

  1、心脏起搏器限价(单腔限价4万、双腔限价6万、三腔限价8万)医保未报销部分记入大病保险可报费用按比例进行补助(2016已结报的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已报销部分后给予50%的补助);

  2、为进一步减轻肿瘤患者的治疗费用负担,使用特殊医用材料水冷微波消融针、射频消融针、微波消融针等限价9600元,医保未报销部分记入大病保险可报费用按比例进行补助(2016已结报的按50%的补助);

  3、用于治疗帕金森综合征的可充电植入式神经刺激器按限价8万计入大病保险可报费用,按比例进行补助(2016已结报的按限价的50%的补助)。

  三、补助对象的确认及补助金的发放

  补助人员名单由太仓市大病保险联合办公室根据系统数据进行核实确定。由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管中心协助,各社区协管员负责通知确认,确保补助金准确及时发放到每个享受补助对象。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9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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