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务服务 > 专题服务 > 社保民政 > 社会保险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1-12-21 16:16来源:太仓市人民政府访问量: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修订)》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市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决定》(苏府规〔2021〕11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4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残联关于精准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苏人社发〔2018〕2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合理分担个人与政府责任,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和经办管理服务,建立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制度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保障体系,完善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可持续发展。

三、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按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920元、2400元、2760元3个档次,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并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以及我市居民人均收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标准。

五、对参保人员正常缴费的,政府应当给予补贴,政府补贴标准每人每年48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贴310元、镇(区)级财政补贴170元,并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政府补贴标准。参保的重度残疾人、低保人员、低保边缘对象中的残疾人及特困人员按当年度最低档次个人缴费标准补贴,由市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六、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以及个人账户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391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加发部分随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步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补助由市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八、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或延长缴费至15年。不满15年缴费年限的补缴,不再享受财政补贴。

九、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60周岁,且是参保人员中重度残疾人、低保人员、低保边缘对象中的残疾人及特困人员可从申报批准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待遇的标准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十、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十一、参保人员亡故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并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参保人员离境定居,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十二、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期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再予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其刑满之月标准和计发月数计算,并从刑满次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期间,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其服刑期满次月起,恢复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刑满时标准发放。

参保人员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或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三、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通过镇(区、街道)、村(社区)基层服务平台,利用银行等公共服务机构网点,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缴费业务,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服务。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居民实行社会化管理,其社会保险日常事务管理交由居住地所在镇(区、街道)、村(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精确记录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待遇领取等情况,并将参保人员列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发放范围。

十四、进一步完善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加强政策宣传,鼓励老年居民参加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提高养老待遇。

十五、本意见施行前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六、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x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太仓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