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为切实加强本市家禽屠宰管理,规范家禽屠宰市场秩序,保障禽肉类食品质量安全,根据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牛羊家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市农牧〔2021〕1号)要求,现就家禽屠宰监督管理公告如下:
一、严格家禽屠宰行业从业标准
1.家禽屠宰企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建设和改造。
2.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12694-2016)等规定,家禽屠宰企业要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排污许可证等法律规定的准入资格,要符合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未按要求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的屠宰场点,不得继续从事家禽屠宰经营行为。
二、加强家禽产品市场准入管理
我市实行家禽“集中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对进入市场的肉禽产品,要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法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对于生产经营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太仓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512-53571280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0512-12315
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局举报电话:0512-12369
太仓市农业农村局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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