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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7099/2023-00003
城管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太仓市城管局
2023-01-31
太仓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

太仓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

时间:2023-01-31 13:57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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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局编制了《太仓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太仓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taicang.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为: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行政权力和其他共六类。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名称、索引号、发布机构、文件编号、生成日期、发布日期和内容概述等内容。

●公开形式

本局对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具体网址为http://www.taicang.gov.cn/;本局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2.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公开信息;

3.太仓城管家微信公众号;

4.通过太仓市现行文件查阅中心(太仓市县府街99号市档案馆内)对外公开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局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公开范围

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本局掌握的与其自身权益相关的政府信息。

●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本局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太仓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512-53282383,0512-53532300

传真号码:0512-53527399

通信地址:太仓市上海东路66号人防大厦五楼

邮政编码:215400

电子邮箱地址:scgj@suzhou.gov.cn

●当面受理点(接受当面申请)

太仓市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当面申请受理点设在太仓市上海东路66号人防大厦五楼。受理时间:工作日(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太仓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www.taicang.gov.cn。

1.网上申请。申请人在太仓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taicang.gov.cn)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提交即可。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现场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现场提交申请。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信息处理费

本局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局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举报和法律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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