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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7099/2017-0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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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城市管理局
2017-09-14
太仓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太仓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时间:2017-09-14 16:27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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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我局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我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我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我局负责公开;我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我局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五条    我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我局两个以上科室的,其中任何一个科室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科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科室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科室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七条    多个科室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科室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科室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八条    各科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协调配合,统一思想、通力合作、积极配合,确保政务公开信息的准确、公开资料的全面,公开事件的及时。 

第九条    各科室之间应当经常交流信息,以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与准确,避免出现重复报送信息,严禁出现误报、错报信息。

第十条    多家单位联合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单位首次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我局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太仓市城市管理局信息发布协调函》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安全状况、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我局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反映。我局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市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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