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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渡街道办事处
太仓市人民政府陆渡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

太仓市人民政府陆渡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20-12-03 13:01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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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我们编制了《江苏省太仓陆渡街道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街道政府信息提供指引。需要获得本街道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太仓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taicang.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区镇信息公开目录”中的“陆渡街道”查阅。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太仓陆渡街道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公开的内容有:

1.陆渡街道办事处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职能

2.陆渡街道办事处重要文件

3.陆渡街道办事处重要会议

4.陆渡街道办事处重点工作

5.规划

6.政府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各类报告

7.陆渡街道办事处人事任免

8.陆渡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

9.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10.行政权力

11.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索引号、信息名称、生成日期、文件编号等内容。

政府公开信息获取方式: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街道主要采取网上公开信息。可以通过太仓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区镇信息公开目录”中的“陆渡街道”查阅。

本街道还将采取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公开信息:

1、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办事处档案室公开政府公开信息

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我街道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本机关在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太仓市人民政府陆渡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512-53308511,传真号码:0512-53308511。通信地址:太仓市东方路25号,邮政编码:215400。 

当面受理点:太仓市人民政府陆渡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当面申请受理点设在太仓市东方路25号,受理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在太仓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太仓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区镇信息公开目录”中的“陆渡街道”栏目,点击“依申请公开”,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填写“验证码”后,点击“提交”,即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请务必提供正确、详细的信息,其中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要真实有效,以便我街道快速办理。除特殊情况外,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当面申请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机构处,亲自提交书面申请或登记查阅。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的处理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我街道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程序,并在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后依法提供其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有关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将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6)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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