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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4584/2008-00012
综合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太仓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8-04-01
太仓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太仓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时间:2008-04-01 00:00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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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信息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公室承担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协调职能,负责维护和更新本委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委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和保密审查,履行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五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委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 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纲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年度计划、改革要点、重点项目;

(二) 本委的主要职责、领导及分工、机构设置以及与本委职能相关的政策法规规章;

(三) 本委实施的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收费标准、办事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四) 本委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动态;

(五) 本委制定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文件、意见等;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不向社会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八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太仓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太仓”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九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本委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向本委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二条 本委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委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三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本委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太仓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本委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根据可能,本委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十五条  本委依法编制、公布政府信息目录。

  政府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更的,本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六条  本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经本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决定公开或不公开。

第十七条  本委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先进处室和个人予以奖励,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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