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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4584/2008-00014
综合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太仓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8-04-01
太仓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太仓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08-04-01 00:00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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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苏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委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委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委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六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第七条  对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但其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分管政务公开的领导对责任人进行当面批评教育。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行为已经造成不良后果的,经本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对违反政务公开责任人出具“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并取消该责任人当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科室被发《告诫书》两人次以上的,取消该科室当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且科室负责人在年终考核中不得被评为先进。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和个人,要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本委监察室。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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