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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管委会
2008-04-13
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信息公开指南

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08-04-13 00:00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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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委编制了《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委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太仓”政府门户网站(www.taicang.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委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委编制的《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信息公开目录分类》(以下简称《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分类、编排体系

本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为:领导分工与机构职能、政府文件、重要会议、重点工作、规划、提交主任会议通过的各类重要报告、人事任免、应急管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行政权力、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共十一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包括信息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发布日期、发布机构等内容。

为方便查询及管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委索引号按下列标准编排,使每一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取得一个索引号。此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类别号、年度号、流水号四个部分构成,每个部分之间用“-”隔开。

1.地区及部门编号:由5位字符组成。其中第一位E为苏州大市编号,第二位D为太仓市级编号。后三位C00为太仓经济开发区编号。

2.类别号:按信息分类的结构层次编写,由5位字符组成。第一位为一级类目编号,用大写拼音字母A,B,C,D,E,F分别表示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权力公开和其他;第二、三位为二级类目编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从“01”起依次编写;第四、五位为三级类目编号,也用两位阿拉伯数字从“01”起依次编写。未设置二级或三级类目为“00”或“000”。具体见附录一(太仓经济开发区信息公开目录分类)

3.年度号:由4位字符组成,标识信息形成的年度。

4.流水号:由三位字符组成,在最低一级类目下,同一信息形成年度内编制的小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从“001”开始依次编制。

●获取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委主要采取网上公开信息的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太仓”政府门户网站(www.taicang.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或本委的网站(www.jstced.con)上查阅《目录》;本委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太仓市现行文件查阅中心对外公开政府信息。 

●受理机构

本委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太仓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512-53595059,传真号码:0512-53595050。通信地址:太仓市上海东路88号,邮政编码:215400。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委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委申请获取。本委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公开范围

除本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本委掌握的与其自身权益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   

●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本委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太仓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512-53595059,传真号码:0512-53595050。通信地址:太仓市上海东路88号,邮政编码:215400 。

●当面受理点(接受当面申请)

太仓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当面申请受理点设在太仓市上海东路88号,受理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提出申请

向本委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太仓经济开发区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委网站上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委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委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委提交书面申请。

本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本委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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