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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管委会
2017-02-27
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信息公开指南

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17-02-27 00:00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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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委编制了《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委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太仓政府门户网站(www.taicang.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区镇信息公开目录中查阅。

一、主动公开信息

()政府公开信息内容

1.管委会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职能

2.管委会文件

3.管委会重要会议

4.管委会重点工作

5.规划

6.政府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各类报告

7.管委会人事任免

8.管委会应急管理

9.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10.行政权力

11.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政府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政府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政府公开信息获取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委主要采取网上公开信息。可以通过中国太仓政府门户网站(www.taicang.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阅。

本委还将采取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公开信息:

1、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管委会档案室公开政府公开信息

()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其他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委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本委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当面申请)

本委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太仓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512-53595176,传真号码:0512-53595050。通信地址:太仓市上海东路88号,邮政编码:215400

当面受理点:太仓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当面申请受理点设在太仓市上海东路88号,受理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中国太仓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www.taicang.gov.cn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中国太仓政府门户网站“新区管委会”的依申请公开页面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提交。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机构处,亲自提交书面申请或登记查阅。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委提交书面申请。本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委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做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3.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或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监督举报和法律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委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上级政府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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