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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局
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20-09-18 15:40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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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太仓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太仓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taicang.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

本单位网上公开的信息为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太仓市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taicang.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

本单位还将在局微信公众号263太仓在行动上不定期公开有关办事信息。

(二)公开时限

各类信息产生后,对于应该公开的信息,本单位将在信息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本单位依申请提供的信息,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本单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512-53515048传真电话0512-53534095

办公和通信地址:太仓市县府东街99   邮政编码215400

(三)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请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也可通过本单位网站申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关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要件完备的申请,本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答复

本单位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单位需征询第三方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我局将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

(六)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太仓市人民政府或者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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